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鹿寨縣縣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2021修訂稿)》已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常務會第3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1年12月1日
鹿寨縣縣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2021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質量強縣戰略,引導和激勵全縣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和《柳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文件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鹿寨縣縣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縣長質量獎”)是鹿寨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由縣人民政府批準、表彰和獎勵,授予在我縣行政區域內、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且在創造高質量和踐行卓越績效、推動社會生產力進步上取得顯著成績,為鹿寨質量工作和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在柳州、廣西及國內外取得較大影響力和良好聲譽的組織。
第三條 縣長質量獎申請采取自愿申報的方式。評獎活動應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定的程序,由鹿寨縣實施質量強縣戰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質量強縣領導小組”)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評定。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縣長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屆,設縣長質量獎和縣長質量獎提名獎各1個。各獎項有效期為4年。如無人申報或申報企業(組織)均未達到評定要求,則當屆獎項空缺。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另設縣長質量獎特別貢獻獎,授予對鹿寨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各類組織。該獎項不限定名額,不占年度獎項總指標。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縣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其構成同質量強縣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縣長質量獎的日常管理和組織評定工作,評審委員會秘書處設在質量強縣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質量強縣辦公室”,即縣市場監管局。
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和監督縣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
(二)組織審定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頒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縣長質量獎擬獲獎組織名單。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縣長質量獎的申報受理、組織評定、日常監督管理和宣傳推廣工作;??
(三)建立縣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當屆縣長質量獎評審組(以下簡稱“評審組”),評審組由3-5名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四)組織制(修)訂評審細則、評審員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績效考評的選用退出機制;
(五)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調查、核實申報組織的質量工作業績及社會反映;
(六)組織考核、監督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七)承擔評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評審組主要職責:
對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
(二)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劃,對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三)提出擬授獎的組織名單。
專家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五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行業質量工作情況;
(三)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等國家標準和各類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及工具,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狀況良好,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七條 涉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參與縣長質量獎評定的監督工作。
第八條 質量強縣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內組織的培育、動員和申報推薦工作;宣傳、推廣行業領域內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專業人員履行評審委員會委員職責。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縣長質量獎的組織,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鹿寨縣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依法從事生產經營3年以上,符合國家產業、質量、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政策和要求的各類組織均可申報;
(二)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形成持續改進、追求卓越的質量文化,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運行有效;質量管理工具和手段使用成熟,特色鮮明;質量管理工作突出行業特征,質量工作成效顯著;
(三)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居廣西壯族自治區內同行業前列;
(四)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五)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要求;
(六)三年內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或不良記錄等;
(七)已獲得縣長質量獎獎項(不含縣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需滿5年。
第十條 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產業龍頭、體現“鹿寨創造”的組織申報縣長質量獎。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縣長質量獎:??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關證照的;
(二)不符合國家產業、質量、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政策的;
(三)3年內經營發生虧損的(政策性虧損除外);
(四)3年內在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方面出現重大事故,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事件的;
(五)3年內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出現產品質量嚴重不合格情況的,以及涉外組織3年內因質量問題被進口國通報的;
(六)3年內在各類評比、評獎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
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二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有效性,吸收和借鑒國內外先進質量獎勵的評審精髓和方法。評審標準是縣長質量獎評審的基礎,也是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以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為基礎。
第十四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可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縣長質量獎按以下程序步驟進行評審:
(一)發布通告。質量強縣辦公室在我縣主要媒體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公布本屆縣長質量獎評審起止日期、申報要求、評價標準等有關事項。
(二)申報推薦。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寫《鹿寨縣縣長質量獎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證實性材料,根據申報通知要求提交。
資格審查。質量強縣辦對申報組織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等情況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
材料評審。質量強縣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材料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由質量強縣辦反饋材料評審結果。
現場評審。質量強縣辦組織評審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提出獲獎建議。
綜合評審。質量強縣辦根據評審組提交的材料評審報告和現場評審報告,對縣長質量獎和縣長質量獎提名獎擬獲獎組織進行提名,并將擬獲獎組織的申報材料、材料評審報告和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審委員會(質量強縣領導小組)進行綜合評審。綜合評審須經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審議表決后,確定縣長質量獎擬獲獎組織名單。
名單公示。質量強縣辦通過縣級主要媒體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擬獲獎組織名單。公示期限為7天。
對公示期內,所收到的反映的問題,質量強縣辦負責組織調查核實,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查;對所反映的問題,經核查確實無誤的,取消申報組織的獲獎資格;問題嚴重,涉及違法、違規的,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八)報請批準。經公示,質量強縣辦報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擬獲獎組織名單,并負責公布。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六條 對獲獎的組織,由縣人民政府進行表彰,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給予每個獲得“縣長質量獎”的組織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萬元,給予每個獲得“縣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一次性獎勵人民幣2萬元。財政全額撥款的獲獎組織和獲特別貢獻獎的組織,只授予獎項榮譽,不予獎金獎勵。
第十八條 縣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工作經費,由縣財政列入預算專項撥款,由質量強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管理,實行??顚S?。
第十九條 獲獎組織應將獎金主要用于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可以在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份,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一經發現,質量強縣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獲獎組織應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保持自身在行業中的質量領先地位;須履行向相關組織及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和經驗的義務,積極宣傳、交流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推動和標桿引領的示范作用。不得借推廣名義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
獲獎組織應每年向質量強縣辦,提交有效運行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的自評報告、企業效益調查報告(含調查表)以及其他質量工作相關報告、報表和總結等。
第二十二條 獲獎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強縣辦提請縣人民政府撤銷其獎項,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在縣主要媒體上予以曝光。被撤銷獎項的組織不得在對外宣傳上繼續使用縣長質量獎相關信息,從被撤銷獎項之日起4年內不再受理其獎勵申報。
(一)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縣長質量獎榮譽的;
(二)獲獎后4年內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2.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或工程、服務不達標,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相關通報的;
3.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發生組織架構變化、管理模式調整等重大變更的,變更后的組織不繼承縣長質量獎榮譽。
第二十四條 參與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工作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與申報組織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并進行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1年11月8日印發的《鹿寨縣縣長質量獎評管理辦法》(鹿政辦發〔2011〕150號)同時停止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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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鹿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12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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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縣縣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2021修訂稿)》已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常務會第3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1年12月1日
鹿寨縣縣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2021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質量強縣戰略,引導和激勵全縣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和《柳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文件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鹿寨縣縣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縣長質量獎”)是鹿寨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由縣人民政府批準、表彰和獎勵,授予在我縣行政區域內、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且在創造高質量和踐行卓越績效、推動社會生產力進步上取得顯著成績,為鹿寨質量工作和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在柳州、廣西及國內外取得較大影響力和良好聲譽的組織。
第三條 縣長質量獎申請采取自愿申報的方式。評獎活動應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定的程序,由鹿寨縣實施質量強縣戰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質量強縣領導小組”)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評定。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縣長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屆,設縣長質量獎和縣長質量獎提名獎各1個。各獎項有效期為4年。如無人申報或申報企業(組織)均未達到評定要求,則當屆獎項空缺。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另設縣長質量獎特別貢獻獎,授予對鹿寨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各類組織。該獎項不限定名額,不占年度獎項總指標。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縣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其構成同質量強縣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縣長質量獎的日常管理和組織評定工作,評審委員會秘書處設在質量強縣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質量強縣辦公室”,即縣市場監管局。
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和監督縣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
(二)組織審定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頒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縣長質量獎擬獲獎組織名單。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縣長質量獎的申報受理、組織評定、日常監督管理和宣傳推廣工作;??
(三)建立縣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當屆縣長質量獎評審組(以下簡稱“評審組”),評審組由3-5名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四)組織制(修)訂評審細則、評審員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績效考評的選用退出機制;
(五)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調查、核實申報組織的質量工作業績及社會反映;
(六)組織考核、監督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七)承擔評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評審組主要職責:
對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
(二)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劃,對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三)提出擬授獎的組織名單。
專家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五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行業質量工作情況;
(三)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等國家標準和各類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及工具,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狀況良好,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七條 涉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參與縣長質量獎評定的監督工作。
第八條 質量強縣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內組織的培育、動員和申報推薦工作;宣傳、推廣行業領域內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專業人員履行評審委員會委員職責。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縣長質量獎的組織,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鹿寨縣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依法從事生產經營3年以上,符合國家產業、質量、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政策和要求的各類組織均可申報;
(二)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形成持續改進、追求卓越的質量文化,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運行有效;質量管理工具和手段使用成熟,特色鮮明;質量管理工作突出行業特征,質量工作成效顯著;
(三)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居廣西壯族自治區內同行業前列;
(四)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五)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要求;
(六)三年內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或不良記錄等;
(七)已獲得縣長質量獎獎項(不含縣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需滿5年。
第十條 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產業龍頭、體現“鹿寨創造”的組織申報縣長質量獎。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縣長質量獎:??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關證照的;
(二)不符合國家產業、質量、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政策的;
(三)3年內經營發生虧損的(政策性虧損除外);
(四)3年內在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方面出現重大事故,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事件的;
(五)3年內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出現產品質量嚴重不合格情況的,以及涉外組織3年內因質量問題被進口國通報的;
(六)3年內在各類評比、評獎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
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二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有效性,吸收和借鑒國內外先進質量獎勵的評審精髓和方法。評審標準是縣長質量獎評審的基礎,也是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以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為基礎。
第十四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可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縣長質量獎按以下程序步驟進行評審:
(一)發布通告。質量強縣辦公室在我縣主要媒體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公布本屆縣長質量獎評審起止日期、申報要求、評價標準等有關事項。
(二)申報推薦。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寫《鹿寨縣縣長質量獎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證實性材料,根據申報通知要求提交。
資格審查。質量強縣辦對申報組織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等情況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
材料評審。質量強縣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材料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由質量強縣辦反饋材料評審結果。
現場評審。質量強縣辦組織評審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提出獲獎建議。
綜合評審。質量強縣辦根據評審組提交的材料評審報告和現場評審報告,對縣長質量獎和縣長質量獎提名獎擬獲獎組織進行提名,并將擬獲獎組織的申報材料、材料評審報告和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審委員會(質量強縣領導小組)進行綜合評審。綜合評審須經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審議表決后,確定縣長質量獎擬獲獎組織名單。
名單公示。質量強縣辦通過縣級主要媒體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擬獲獎組織名單。公示期限為7天。
對公示期內,所收到的反映的問題,質量強縣辦負責組織調查核實,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查;對所反映的問題,經核查確實無誤的,取消申報組織的獲獎資格;問題嚴重,涉及違法、違規的,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八)報請批準。經公示,質量強縣辦報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擬獲獎組織名單,并負責公布。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六條 對獲獎的組織,由縣人民政府進行表彰,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給予每個獲得“縣長質量獎”的組織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萬元,給予每個獲得“縣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一次性獎勵人民幣2萬元。財政全額撥款的獲獎組織和獲特別貢獻獎的組織,只授予獎項榮譽,不予獎金獎勵。
第十八條 縣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工作經費,由縣財政列入預算專項撥款,由質量強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管理,實行??顚S?。
第十九條 獲獎組織應將獎金主要用于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可以在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份,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一經發現,質量強縣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獲獎組織應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保持自身在行業中的質量領先地位;須履行向相關組織及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和經驗的義務,積極宣傳、交流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推動和標桿引領的示范作用。不得借推廣名義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
獲獎組織應每年向質量強縣辦,提交有效運行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的自評報告、企業效益調查報告(含調查表)以及其他質量工作相關報告、報表和總結等。
第二十二條 獲獎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強縣辦提請縣人民政府撤銷其獎項,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在縣主要媒體上予以曝光。被撤銷獎項的組織不得在對外宣傳上繼續使用縣長質量獎相關信息,從被撤銷獎項之日起4年內不再受理其獎勵申報。
(一)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縣長質量獎榮譽的;
(二)獲獎后4年內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2.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或工程、服務不達標,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相關通報的;
3.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發生組織架構變化、管理模式調整等重大變更的,變更后的組織不繼承縣長質量獎榮譽。
第二十四條 參與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工作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與申報組織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并進行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1年11月8日印發的《鹿寨縣縣長質量獎評管理辦法》(鹿政辦發〔2011〕150號)同時停止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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