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鹿寨縣消費者委員會提醒您:“共筑滿意消費”是2025年消費年主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縣消委會曝光投訴問題的熱點難點,旨在倒逼經營者正視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高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推動消費維權社會共治。
一、鹿寨縣美之藝食品店經營含有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20日,鹿寨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其在鹿寨縣美之藝食品店淘寶平臺店鋪購買了12盒糖果,經檢測機構檢測,糖果中含有“他達拉非”。
經查實,當事人經營的預包裝食品“CANDY B + COMPLEX”、“HICKEL”、“miss CANDYB”外包裝無中文標簽、“CANDY B + COMPLEX”含有禁止添加的化學藥物“他達拉非”(實測值:186mg/g),通過網絡虛假交易(刷單)進行虛假商業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鹿寨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商品及違法所得27716.88元,并處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他達拉非”是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藥物成分,用藥前需經醫生專業診斷,綜合評估后憑有處方權醫生開具的處方購買用藥,攝入過量會引起休克等不良反應。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重要載體。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對其提供的標簽內容負責,不得生產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要仔細閱讀產品說明及標簽,切勿盲目跟風購買夸大功效、來路不正的食品。
二、鹿寨縣芳明車行經營銷售電動三輪車未向消費者提前告知產品性能案
案情簡介:
投訴人稱:其于2024年10月5日在鹿寨縣芳明車行花費4300元購買了一輛電動三輪車后,發現該車附帶的說明書顯示此車為電動三輪車而不是老人代步車,需持有交警部門發放的相關車輛駕駛證才能駕駛。認為該店老板并沒有事先告知此車使用要求,遂向該店老板要求退款,遭到拒絕。訴求:希望將涉訴電動三輪車退貨退款,請相關部門核實處理。
鹿寨縣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經檢查核實并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被投訴車行同意為投訴人進行退貨退款4100元,扣除200元車輛折舊費,雙方無異議,今后就此事不再追究。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規定,當事人銷售該車輛時應向消費者介紹相關使用性能及使用注意事項。
經營者銷售電動摩托車時應了解并掌握的產品知識,包括技術參數、性能特點、適用場景等,不得將電動摩托車作為非機動車銷售,不得向消費者作出誤導性的宣傳。
三、鹿寨縣歐陽素華個體診所擅自使用對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名稱引人誤以為其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接群眾匿名舉報稱:位于鹿寨鎮元寶小區的歐陽素華診所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文化部頒發的牌匾,涉嫌夸大宣傳誤導患者,希望市場監管局核實該牌匾的是否屬實。
經核實,當事人開展內科、兒科診療服務,其在經營場所懸掛張貼標注有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文化廳”頒發或頒布的榮譽牌匾,顯示當事人獲得了中華老字號、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中醫養生傳承人等榮譽,但當事人實際上并未獲得上述機關頒發的榮譽牌匾。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鹿寨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該診所以所謂中華老字號、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中醫養生傳承人等噱頭,為醫療效果背書;通過虛構、夸大醫生資歷、醫療機構資質榮譽等方式,虛假、夸大宣傳,造成其與有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存在特定聯系的假象,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違規收費案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鹿寨縣交通運輸局接到投訴稱:其于2024年5月17日乘坐陽光出行網約車平臺駕駛員陶某某駕駛桂B牌照的網約車從鹿寨北站到柳城,行程大概90公里左右,到達目的地后該網約車平臺扣除訂單費用152.88元,駕駛員陶某某以路途較遠為由要求額外支付費用88元,希望監管部門核實處理。
經查實:駕駛員陶某某額外收取88元費用的行為,違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規定,屬于網約車駕駛員違規收費的違法行為,鹿寨縣交通運輸證局責令陶某某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退還投訴人88元,并作出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200)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駕駛員應秉持誠信原則,提供優質服務,不得違規加價或變相多收費。乘客應優先選擇信譽好、監管嚴格的網約車平臺,降低被侵權的風險。乘車前應確認預估費用,核對實際收費是否合理,保存行程訂單、支付記錄、截圖、錄音等證據。若遭遇多收費,立即通過平臺客服反映。如平臺未妥善處理,可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消委會投訴。
五、鹿寨縣鑫輝租賃有限公司違反合同規定拒退押金案
案情簡介:
本局接到投訴稱:其于2024年6月27日交了1500元在鹿寨縣鑫輝租賃有限公司進行租車服務,還車后扣除租車及洗車費用525元,該車行還應退還975元押金,多次微信聯系該車行一直未退費,故投訴。
受理投訴后,鹿寨縣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對該汽車租賃公司進行檢查核實,就消費者押金退還事宜進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對該公司進行批評教育,該公司已退還投訴人押金975元,投訴人表示感謝和滿意。
案例評析:
經營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時,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杜絕出現霸王條款、享有最終解釋權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簽訂合同時,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保留相關證據,當出現合同糾紛時,可撥打12315、12345進行投訴,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六、鹿寨縣林記水產品經營部在經營中使用以欺騙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26日,鹿寨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內使用的一臺電子計價秤無強檢合格標識、無鉛封,且銘牌信息模糊;執法人員現場使用標準砝碼對該電子計價秤進行核驗,放置1公斤(2市斤)標準砝碼稱重顯示數值為2.4市斤,且按動該電子計價秤上的“電壓”、“找錢”、“動態”、“計數”按鈕,顯示重量會隨之發生變化。
經查,當事人在經營中用于消費結算的電子計價秤經計量機構檢定結論為不合格,且當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相關行政處罰。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當事人存在從重處罰情形。鹿寨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玖佰元整(¥1900.00)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當事人使用無強檢合格標識、無鉛封且銘牌模糊的電子計價秤,并通過操作按鈕改變顯示重量,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且當事人曾因同類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仍不思悔改,主觀惡意明顯,符合從重處罰情形。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推進電子秤市場秩序綜合整治專項行動,嚴罰重處調包宰秤、缺斤短兩、故意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努力為消費者創造一個安全、放心、滿意的市場環境。
七、鹿寨縣穗源農資店銷售劣種子案
案情簡介:
鹿寨縣農業農村局于2024年8月29日對鹿寨縣穗源農資店銷售的秋季蔬菜種子“日本春菊茼蒿菜”進行監督抽樣,檢測報告判定為不合格。
經核實,當事人銷售的種子屬于劣種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鹿寨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劣種子,給與沒收違法所得30元、罰款5100元共計513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種子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直接關系農業生產安全和農民權益。經營劣種子行為破壞了正常的種子管理秩序。農業執法部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踐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急群眾所急,維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積極打擊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障耕種生產和農資安全,規范了種子市場秩序,維護了農民合法權益,體現了農業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來源:鹿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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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鹿寨縣消費者委員會提醒您:“共筑滿意消費”是2025年消費年主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縣消委會曝光投訴問題的熱點難點,旨在倒逼經營者正視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高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推動消費維權社會共治。
一、鹿寨縣美之藝食品店經營含有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20日,鹿寨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其在鹿寨縣美之藝食品店淘寶平臺店鋪購買了12盒糖果,經檢測機構檢測,糖果中含有“他達拉非”。
經查實,當事人經營的預包裝食品“CANDY B + COMPLEX”、“HICKEL”、“miss CANDYB”外包裝無中文標簽、“CANDY B + COMPLEX”含有禁止添加的化學藥物“他達拉非”(實測值:186mg/g),通過網絡虛假交易(刷單)進行虛假商業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鹿寨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商品及違法所得27716.88元,并處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他達拉非”是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藥物成分,用藥前需經醫生專業診斷,綜合評估后憑有處方權醫生開具的處方購買用藥,攝入過量會引起休克等不良反應。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重要載體。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對其提供的標簽內容負責,不得生產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要仔細閱讀產品說明及標簽,切勿盲目跟風購買夸大功效、來路不正的食品。
二、鹿寨縣芳明車行經營銷售電動三輪車未向消費者提前告知產品性能案
案情簡介:
投訴人稱:其于2024年10月5日在鹿寨縣芳明車行花費4300元購買了一輛電動三輪車后,發現該車附帶的說明書顯示此車為電動三輪車而不是老人代步車,需持有交警部門發放的相關車輛駕駛證才能駕駛。認為該店老板并沒有事先告知此車使用要求,遂向該店老板要求退款,遭到拒絕。訴求:希望將涉訴電動三輪車退貨退款,請相關部門核實處理。
鹿寨縣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經檢查核實并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被投訴車行同意為投訴人進行退貨退款4100元,扣除200元車輛折舊費,雙方無異議,今后就此事不再追究。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規定,當事人銷售該車輛時應向消費者介紹相關使用性能及使用注意事項。
經營者銷售電動摩托車時應了解并掌握的產品知識,包括技術參數、性能特點、適用場景等,不得將電動摩托車作為非機動車銷售,不得向消費者作出誤導性的宣傳。
三、鹿寨縣歐陽素華個體診所擅自使用對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名稱引人誤以為其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接群眾匿名舉報稱:位于鹿寨鎮元寶小區的歐陽素華診所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文化部頒發的牌匾,涉嫌夸大宣傳誤導患者,希望市場監管局核實該牌匾的是否屬實。
經核實,當事人開展內科、兒科診療服務,其在經營場所懸掛張貼標注有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文化廳”頒發或頒布的榮譽牌匾,顯示當事人獲得了中華老字號、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中醫養生傳承人等榮譽,但當事人實際上并未獲得上述機關頒發的榮譽牌匾。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鹿寨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該診所以所謂中華老字號、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中醫養生傳承人等噱頭,為醫療效果背書;通過虛構、夸大醫生資歷、醫療機構資質榮譽等方式,虛假、夸大宣傳,造成其與有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存在特定聯系的假象,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違規收費案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鹿寨縣交通運輸局接到投訴稱:其于2024年5月17日乘坐陽光出行網約車平臺駕駛員陶某某駕駛桂B牌照的網約車從鹿寨北站到柳城,行程大概90公里左右,到達目的地后該網約車平臺扣除訂單費用152.88元,駕駛員陶某某以路途較遠為由要求額外支付費用88元,希望監管部門核實處理。
經查實:駕駛員陶某某額外收取88元費用的行為,違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規定,屬于網約車駕駛員違規收費的違法行為,鹿寨縣交通運輸證局責令陶某某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退還投訴人88元,并作出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200)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駕駛員應秉持誠信原則,提供優質服務,不得違規加價或變相多收費。乘客應優先選擇信譽好、監管嚴格的網約車平臺,降低被侵權的風險。乘車前應確認預估費用,核對實際收費是否合理,保存行程訂單、支付記錄、截圖、錄音等證據。若遭遇多收費,立即通過平臺客服反映。如平臺未妥善處理,可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消委會投訴。
五、鹿寨縣鑫輝租賃有限公司違反合同規定拒退押金案
案情簡介:
本局接到投訴稱:其于2024年6月27日交了1500元在鹿寨縣鑫輝租賃有限公司進行租車服務,還車后扣除租車及洗車費用525元,該車行還應退還975元押金,多次微信聯系該車行一直未退費,故投訴。
受理投訴后,鹿寨縣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對該汽車租賃公司進行檢查核實,就消費者押金退還事宜進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對該公司進行批評教育,該公司已退還投訴人押金975元,投訴人表示感謝和滿意。
案例評析:
經營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時,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杜絕出現霸王條款、享有最終解釋權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簽訂合同時,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保留相關證據,當出現合同糾紛時,可撥打12315、12345進行投訴,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六、鹿寨縣林記水產品經營部在經營中使用以欺騙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26日,鹿寨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內使用的一臺電子計價秤無強檢合格標識、無鉛封,且銘牌信息模糊;執法人員現場使用標準砝碼對該電子計價秤進行核驗,放置1公斤(2市斤)標準砝碼稱重顯示數值為2.4市斤,且按動該電子計價秤上的“電壓”、“找錢”、“動態”、“計數”按鈕,顯示重量會隨之發生變化。
經查,當事人在經營中用于消費結算的電子計價秤經計量機構檢定結論為不合格,且當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相關行政處罰。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當事人存在從重處罰情形。鹿寨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玖佰元整(¥1900.00)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當事人使用無強檢合格標識、無鉛封且銘牌模糊的電子計價秤,并通過操作按鈕改變顯示重量,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且當事人曾因同類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仍不思悔改,主觀惡意明顯,符合從重處罰情形。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推進電子秤市場秩序綜合整治專項行動,嚴罰重處調包宰秤、缺斤短兩、故意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努力為消費者創造一個安全、放心、滿意的市場環境。
七、鹿寨縣穗源農資店銷售劣種子案
案情簡介:
鹿寨縣農業農村局于2024年8月29日對鹿寨縣穗源農資店銷售的秋季蔬菜種子“日本春菊茼蒿菜”進行監督抽樣,檢測報告判定為不合格。
經核實,當事人銷售的種子屬于劣種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鹿寨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劣種子,給與沒收違法所得30元、罰款5100元共計513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種子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直接關系農業生產安全和農民權益。經營劣種子行為破壞了正常的種子管理秩序。農業執法部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踐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急群眾所急,維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積極打擊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障耕種生產和農資安全,規范了種子市場秩序,維護了農民合法權益,體現了農業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來源:鹿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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