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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財政局

        來源: 鹿寨縣財政局  |   發布日期: 2023-02-06 15:00

        機構名稱:鹿寨縣財政局

        機構類別:鹿寨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負?責?人:韋華

        辦公地址:鹿寨縣鹿寨鎮政通路12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節假日期間除外)

        聯系電話:0772-6815387 0772-6828618

        電子郵件:lzxczj@163.com

        內設機構:

        辦公室  

        法規稅政股(非稅中心)

        預算股  

        國庫股(國庫支付中心)

        行政政法教科文股

        經濟建設股

        社會保障股 

        農業基財股

        政府采購管理股

        資產管理股(國資中心)

        財政監督與會計管理股(預算績效管理中心)

        金融與債務管理股(金融中心)

        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工作職責:

        ????第一條?根據《鹿寨縣機構改革方案》和鹿寨縣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財政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縣財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縣委關于財經、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財政、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自治區、柳州市財政、稅收和金融的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擬訂全縣財稅和金融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擬訂全縣財政分配政策,負責財政轉移支付工作。參與制定全縣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金融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建議。

        (二)起草全縣財政、金融、會計管理等有關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

        (三)負責管理全縣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全縣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復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草案、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預決算公開。

        (四)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編制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管理財政票據。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管理。

        (六)擬訂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全縣政府外債,開展對外財經交流工作。

        (七)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管理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八)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負責全縣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支管理。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準則)。

        (九)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負責管理和監督全縣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參與擬訂全縣基本建設投資有關政策和基建財務管理制度。

        (十一)負責全縣會計管理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會計中介代理機構的業務。

        (十二)統籌推進全縣金融改革發展工作。協調解決重大金融經濟問題,引導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協調和落實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

        (十三)依法對轄區內各類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組織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打擊轄區內各類非法金融活動,整頓與規范地方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風險。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

        1.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對全縣經濟監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宏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范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統一部署推動地方稅收制度改革,形成稅法統一、稅負公平、調節有度的地方稅收制度體系。

        3.防范化解政府債務風險。規范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4.強化對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提高對地方金融機構及類金融機構監管能力,有效整合金融監管資源,提高治理地方金融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讓地方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維護地方金融秩序和地方金融穩定。

        第四條 縣財政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信息、新聞宣傳、信訪、輿情、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績效考評、督查、機關日常運轉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后勤保障等工作。統籌、審核有關文稿、材料。組織起草全局性工作總結和計劃類文稿,以及領導交辦的其他綜合性文稿。負責《財政年鑒》編撰、財政課題研究工作。負責財政發展五年規劃的編制、實施、監測、評估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和二層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指導局機關干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二層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財務統計股。負責縣財政局部門預算管理。承擔局機關各類資金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規范工作。負責機關日常財務、人員工資、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政府采購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統計工作。

        法規稅政股。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組織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辦理行政復議案件。負責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財政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法律顧問管理。

        提出財稅改革政策建議,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相關領域改革發展建議。組織實施稅制改革,負責地方稅體系建設。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提出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稅源調查分析、稅式支出統計分析。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承擔清理規范公務員津補貼有關工作。研究、制定、執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的財政相關配套政策。管理城鎮住房保障和住房改革資金。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有關制度。對接彩票、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工作。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政府非稅收入政策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負責政務服務工作。

        )預算股。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并提出調控政策建議。研究經濟社會、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組織編制年度預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牽頭組織全縣部門預算編制、審核、批復工作,以及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工作。負責財政轉移支付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財政經濟運行分析等工作。負責與財政學會對接等工作。指導全縣鄉鎮財務工作。

        )國庫股。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監督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財政資金調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綜合財務報告編制工作。

        )行政政法教科文股。承擔黨委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序列部門以及宣傳、文化旅游、科技、教育、體育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收支及財政轉移支付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行政性經費、事業單位通用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統籌協調縣財政相關科技、教育資源配置。承擔縣域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相關工作。

        )經濟建設股。承擔發展改革、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林業和園林、城管執法、住房城鄉建設、商貿、糧食、供銷、應急、工業和信息化、交通、大數據發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收支及財政轉移支付有關工作。擬訂土地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管理政策。辦理中央、自治區、市及全縣基建投資財政撥款,參與擬訂有關政策,擬訂基建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支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財政管理工作。

        )社會保障股。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收支及轉移支付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并匯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農業基財股。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水庫移民)、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收支及財政轉移支付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承擔農業信貸融資擔保相關工作。編制農村綜合改革預算,管理農村綜合改革資金,擬訂相關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籌措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村公益事業項目建設、美麗鄉村建設、農村公共服務運行維護機制建設試點等工作,指導農村基層財政工作。

        )政府采購管理。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擬訂全縣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采購人、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和合同備案管理。受理和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

        十一)資產管理股。承擔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收支及財政轉移支付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財政政策,管理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相關專項資金。承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承擔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組織實施工作。推進全縣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承擔資產評估管理有關工作。 ?

        (十財政監督與會計管理股。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信息化工作、會計中介代理機構業務工作,協助做好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和監督。促進行政事業單位的內控制度建設。

        (十金融債務管理股。擬訂政府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擔法定限額內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及政府債務考核相關工作。監測、統計、評估政府債務風險,擬訂政府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相關制度辦法,組織實施政府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組織防范化解政府債務風險工作。審核全縣法定限額內債務舉借計劃。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研究和分析金融形勢,指導和協調全縣金融風險防控、化解工作,協調全縣金融融資貸款以及農村金融改革工作,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協調工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與投融資業務有關的公司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政府銀企合作的組織推動與協調服務工作;負責金融目標考核工作。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工作。

        第五條?縣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第六條?縣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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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名稱:鹿寨縣財政局

        機構類別:鹿寨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負?責?人:韋華

        辦公地址:鹿寨縣鹿寨鎮政通路12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節假日期間除外)

        聯系電話:0772-6815387 0772-6828618

        電子郵件:lzxczj@163.com

        內設機構:

        辦公室  

        法規稅政股(非稅中心)

        預算股  

        國庫股(國庫支付中心)

        行政政法教科文股

        經濟建設股

        社會保障股 

        農業基財股

        政府采購管理股

        資產管理股(國資中心)

        財政監督與會計管理股(預算績效管理中心)

        金融與債務管理股(金融中心)

        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工作職責:

        ????第一條?根據《鹿寨縣機構改革方案》和鹿寨縣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財政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縣財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縣委關于財經、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財政、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自治區、柳州市財政、稅收和金融的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擬訂全縣財稅和金融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擬訂全縣財政分配政策,負責財政轉移支付工作。參與制定全縣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金融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建議。

        (二)起草全縣財政、金融、會計管理等有關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

        (三)負責管理全縣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全縣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復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草案、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預決算公開。

        (四)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編制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管理財政票據。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管理。

        (六)擬訂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全縣政府外債,開展對外財經交流工作。

        (七)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管理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八)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負責全縣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支管理。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準則)。

        (九)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負責管理和監督全縣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參與擬訂全縣基本建設投資有關政策和基建財務管理制度。

        (十一)負責全縣會計管理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會計中介代理機構的業務。

        (十二)統籌推進全縣金融改革發展工作。協調解決重大金融經濟問題,引導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協調和落實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

        (十三)依法對轄區內各類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組織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打擊轄區內各類非法金融活動,整頓與規范地方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風險。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

        1.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對全縣經濟監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宏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范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統一部署推動地方稅收制度改革,形成稅法統一、稅負公平、調節有度的地方稅收制度體系。

        3.防范化解政府債務風險。規范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4.強化對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提高對地方金融機構及類金融機構監管能力,有效整合金融監管資源,提高治理地方金融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讓地方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維護地方金融秩序和地方金融穩定。

        第四條 縣財政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信息、新聞宣傳、信訪、輿情、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績效考評、督查、機關日常運轉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后勤保障等工作。統籌、審核有關文稿、材料。組織起草全局性工作總結和計劃類文稿,以及領導交辦的其他綜合性文稿。負責《財政年鑒》編撰、財政課題研究工作。負責財政發展五年規劃的編制、實施、監測、評估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和二層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指導局機關干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二層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財務統計股。負責縣財政局部門預算管理。承擔局機關各類資金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規范工作。負責機關日常財務、人員工資、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政府采購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統計工作。

        法規稅政股。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組織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辦理行政復議案件。負責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財政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法律顧問管理。

        提出財稅改革政策建議,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相關領域改革發展建議。組織實施稅制改革,負責地方稅體系建設。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提出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稅源調查分析、稅式支出統計分析。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承擔清理規范公務員津補貼有關工作。研究、制定、執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的財政相關配套政策。管理城鎮住房保障和住房改革資金。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有關制度。對接彩票、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工作。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政府非稅收入政策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負責政務服務工作。

        )預算股。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并提出調控政策建議。研究經濟社會、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組織編制年度預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牽頭組織全縣部門預算編制、審核、批復工作,以及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工作。負責財政轉移支付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財政經濟運行分析等工作。負責與財政學會對接等工作。指導全縣鄉鎮財務工作。

        )國庫股。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監督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財政資金調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綜合財務報告編制工作。

        )行政政法教科文股。承擔黨委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序列部門以及宣傳、文化旅游、科技、教育、體育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收支及財政轉移支付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行政性經費、事業單位通用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統籌協調縣財政相關科技、教育資源配置。承擔縣域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相關工作。

        )經濟建設股。承擔發展改革、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林業和園林、城管執法、住房城鄉建設、商貿、糧食、供銷、應急、工業和信息化、交通、大數據發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收支及財政轉移支付有關工作。擬訂土地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管理政策。辦理中央、自治區、市及全縣基建投資財政撥款,參與擬訂有關政策,擬訂基建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支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財政管理工作。

        )社會保障股。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收支及轉移支付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并匯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農業基財股。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水庫移民)、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收支及財政轉移支付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承擔農業信貸融資擔保相關工作。編制農村綜合改革預算,管理農村綜合改革資金,擬訂相關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籌措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村公益事業項目建設、美麗鄉村建設、農村公共服務運行維護機制建設試點等工作,指導農村基層財政工作。

        )政府采購管理。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擬訂全縣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采購人、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和合同備案管理。受理和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

        十一)資產管理股。承擔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收支及財政轉移支付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財政政策,管理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相關專項資金。承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承擔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組織實施工作。推進全縣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承擔資產評估管理有關工作。 ?

        (十財政監督與會計管理股。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信息化工作、會計中介代理機構業務工作,協助做好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和監督。促進行政事業單位的內控制度建設。

        (十金融債務管理股。擬訂政府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擔法定限額內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及政府債務考核相關工作。監測、統計、評估政府債務風險,擬訂政府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相關制度辦法,組織實施政府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組織防范化解政府債務風險工作。審核全縣法定限額內債務舉借計劃。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研究和分析金融形勢,指導和協調全縣金融風險防控、化解工作,協調全縣金融融資貸款以及農村金融改革工作,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協調工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與投融資業務有關的公司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政府銀企合作的組織推動與協調服務工作;負責金融目標考核工作。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工作。

        第五條?縣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第六條?縣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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