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縣醫療保障局權責清單(2023年版)
鹿寨縣醫療保障局權責清單(2023年版)
序號 | 權力分類 | 權力清單 | 責任清單 | 備注 | ||||
項目名稱 | 子項名稱 | 實施主體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
1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不辦理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登記、未按規定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以及偽造、變造登記證明的處罰 | 縣醫保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1.投訴舉報受理責任。針對群眾的現場來訪、來信(含電子郵件)、來電投訴舉報和上級部門及其他部門轉來的投訴舉報件做好記錄、提出擬辦意見和按規定報送領導審示,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投訴舉報告知其向有權處理的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將投訴舉報件轉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2.舉報初核責任。針對群眾舉報事項,組織兩名以上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就投訴舉報所涉及的人和事開展初核、形成初核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對舉報內容屬實的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做好案源登記,對舉報失實的根據舉報人要求依法予以回復。 3.案源登記責任。針對初核屬實的投訴舉報、行政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上級或其他部門轉辦的線索進行案源登記 4.立案審查責任。針對初核基本屬實、檢查發現、上級機關或其他的部門轉辦、移送的線索進行審查,提出是否立案意見并依規報批。 5.調查取證責任。指定兩名以上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對已作出立案查處決定的違法事項依法開展調查取證。 6.執法報告責任。調查取證終結,辦案人員應向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并送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本機關指定的其他機構進行審核。 7.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任。根據辦案人員提交的調查報告和審查意見,作出撤銷立案決定或行政處罰告知或移送處理決定。 8.審查行政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組織聽證的責任。針對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據申請召開聽證會的結果,審查原擬訂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需要改變。 9.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10.送達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罰款的將處罰決定書副本一份送達罰款收繳機構。 11.執行責任。對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強制執行。 12.監督責任。對辦案人員依法執法情況和行政相對人執行處罰決定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1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1-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1-2.【部門規章】《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可以錄音。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條 對不屬于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2.【部門規章】《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并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3-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5-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6-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7-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8-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9-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10-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二十一條 被監督單位接到處理意見書后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處理和整改結果報基金監督機構?;鸨O督機構應檢查處理意見的執行情況。 | ||
2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 縣醫保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于行政處罰。 3.【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35號)第二十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人員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第三十七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定點醫藥機構通過下列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一)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二)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 (三)虛構醫藥服務項目; (四)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4.【部門規章】《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1.投訴舉報受理責任。針對群眾的現場來訪、來信(含電子郵件)、來電投訴舉報和上級部門及其他部門轉來的投訴舉報件做好記錄、提出擬辦意見和按規定報送領導審示,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投訴舉報告知其向有權處理的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將投訴舉報件轉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2.舉報初核責任。針對群眾舉報事項,組織兩名以上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就投訴舉報所涉及的人和事開展初核、形成初核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對舉報內容屬實的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做好案源登記,對舉報失實的根據舉報人要求依法予以回復。 3.案源登記責任。針對初核屬實的投訴舉報、行政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上級或其他部門轉辦的線索進行案源登記 4.立案審查責任。針對初核基本屬實、檢查發現、上級機關或其他的部門轉辦、移送的線索進行審查,提出是否立案意見并依規報批。 5.調查取證責任。指定兩名以上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對已作出立案查處決定的違法事項依法開展調查取證。 6.執法報告責任。調查取證終結,辦案人員應向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并送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本機關指定的其他機構進行審核。 7.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任。根據辦案人員提交的調查報告和審查意見,作出撤銷立案決定或行政處罰告知或移送處理決定。 8.審查行政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組織聽證的責任。針對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據申請召開聽證會的結果,審查原擬訂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需要改變。 9.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10.送達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罰款的將處罰決定書副本一份送達罰款收繳機構。 11.執行責任。對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強制執行。 12.監督責任。對辦案人員依法執法情況和行政相對人執行處罰決定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1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1-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1-2.【部門規章】《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可以錄音。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條 對不屬于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2.【部門規章】《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并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3-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5-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6-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7-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8-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9-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10-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二十一條 被監督單位接到處理意見書后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處理和整改結果報基金監督機構?;鸨O督機構應檢查處理意見的執行情況。 | ||
3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的處罰 | 縣醫保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3.【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35號)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并主動出示接受查驗。參保人員有權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 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為購藥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參保人員有權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服務,對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進建議。 | 1.投訴舉報受理責任。針對群眾的現場來訪、來信(含電子郵件)、來電投訴舉報和上級部門及其他部門轉來的投訴舉報件做好記錄、提出擬辦意見和按規定報送領導審示,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投訴舉報告知其向有權處理的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將投訴舉報件轉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2.舉報初核責任。針對群眾舉報事項,組織兩名以上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就投訴舉報所涉及的人和事開展初核、形成初核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對舉報內容屬實的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做好案源登記,對舉報失實的根據舉報人要求依法予以回復。 3.案源登記責任。針對初核屬實的投訴舉報、行政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上級或其他部門轉辦的線索進行案源登記。 4.立案審查責任。針對初核基本屬實、檢查發現、上級機關或其他的部門轉辦、移送的線索進行審查,提出是否立案意見并依規報批。 5.調查取證責任。指定兩名以上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對已作出立案查處決定的違法事項依法開展調查取證。 6.執法報告責任。調查取證終結,辦案人員應向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并送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本機關指定的其他機構進行審核。 7.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任。根據辦案人員提交的調查報告和審查意見,作出撤銷立案決定或行政處罰告知或移送處理決定。 8.審查行政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組織聽證的責任。針對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據申請召開聽證會的結果,審查原擬訂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需要改變。 9.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10.送達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罰款的將處罰決定書副本一份送達罰款收繳機構。 11.執行責任。對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強制執行。 12.監督責任。對辦案人員依法執法情況和行政相對人執行處罰決定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1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1-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1-2.【部門規章】《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可以錄音。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條 對不屬于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2.【部門規章】《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并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3-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5-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6-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7-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8-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9-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10-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二十一條 被監督單位接到處理意見書后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處理和整改結果報基金監督機構?;鸨O督機構應檢查處理意見的執行情況。 | ||
4 | 行政處罰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基金的處罰 | 縣醫保局 | 1.【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35號)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2.【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八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1.投訴舉報受理責任。針對群眾的現場來訪、來信(含電子郵件)、來電投訴舉報和上級部門及其他部門轉來的投訴舉報件做好記錄、提出擬辦意見和按規定報送領導審示,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投訴舉報告知其向有權處理的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將投訴舉報件轉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2.舉報初核責任。針對群眾舉報事項,組織兩名以上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就投訴舉報所涉及的人和事開展初核、形成初核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對舉報內容屬實的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做好案源登記,對舉報失實的根據舉報人要求依法予以回復。 3.案源登記責任。針對初核屬實的投訴舉報、行政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上級或其他部門轉辦的線索進行案源登記。 4.立案審查責任。針對初核基本屬實、檢查發現、上級機關或其他的部門轉辦、移送的線索進行審查,提出是否立案意見并依規報批。 5.調查取證責任。指定兩名以上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對已作出立案查處決定的違法事項依法開展調查取證。 6.執法報告責任。調查取證終結,辦案人員應向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并送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本機關指定的其他機構進行審核。 7.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任。根據辦案人員提交的調查報告和審查意見,作出撤銷立案決定或行政處罰告知或移送處理決定。 8.審查行政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組織聽證的責任。針對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據申請召開聽證會的結果,審查原擬訂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需要改變。 9.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10.送達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罰款的將處罰決定書副本一份送達罰款收繳機構。 11.執行責任。對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強制執行。 12.監督責任。對辦案人員依法執法情況和行政相對人執行處罰決定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1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1-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1-2.【部門規章】《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可以錄音。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條 對不屬于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2.【部門規章】《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并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3-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5-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6-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7-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8-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9-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10-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二十一條 被監督單位接到處理意見書后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處理和整改結果報基金監督機構?;鸨O督機構應檢查處理意見的執行情況。 | ||
5 | 行政處罰 | 對以違反醫藥價格管理政策等為手段,騙取醫?;鹬С鲂袨榈奶幜P | 縣醫保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2.【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35號)第三十八條 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二)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四)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五)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七)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 | 1.投訴舉報受理責任。針對群眾的現場來訪、來信(含電子郵件)、來電投訴舉報和上級部門及其他部門轉來的投訴舉報件做好記錄、提出擬辦意見和按規定報送領導審示,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投訴舉報告知其向有權處理的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將投訴舉報件轉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2.舉報初核責任。針對群眾舉報事項,組織兩名以上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就投訴舉報所涉及的人和事開展初核、形成初核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對舉報內容屬實的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做好案源登記,對舉報失實的根據舉報人要求依法予以回復。 3.案源登記責任。針對初核屬實的投訴舉報、行政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上級或其他部門轉辦的線索進行案源登記。 4.立案審查責任。針對初核基本屬實、檢查發現、上級機關或其他的部門轉辦、移送的線索進行審查,提出是否立案意見并依規報批。 5.調查取證責任。指定兩名以上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對已作出立案查處決定的違法事項依法開展調查取證。 6.執法報告責任。調查取證終結,辦案人員應向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并送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本機關指定的其他機構進行審核。 7.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任。根據辦案人員提交的調查報告和審查意見,作出撤銷立案決定或行政處罰告知或移送處理決定。 8.審查行政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組織聽證的責任。針對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據申請召開聽證會的結果,審查原擬訂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需要改變。 9.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10.送達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罰款的將處罰決定書副本一份送達罰款收繳機構。 11.執行責任。對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強制執行。 12.監督責任。對辦案人員依法執法情況和行政相對人執行處罰決定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1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1-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1-2.【部門規章】《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可以錄音。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條 對不屬于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2.【部門規章】《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并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3-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5-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6-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7-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8-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9-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10-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二十一條 被監督單位接到處理意見書后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處理和整改結果報基金監督機構?;鸨O督機構應檢查處理意見的執行情況。 | ||
6 | 行政處罰 | 對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 縣醫保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 1.投訴舉報受理責任。針對群眾的現場來訪、來信(含電子郵件)、來電投訴舉報和上級部門及其他部門轉來的投訴舉報件做好記錄、提出擬辦意見和按規定報送領導審示,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投訴舉報告知其向有權處理的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將投訴舉報件轉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2.舉報初核責任。針對群眾舉報事項,組織兩名以上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就投訴舉報所涉及的人和事開展初核、形成初核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對舉報內容屬實的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做好案源登記,對舉報失實的根據舉報人要求依法予以回復。 3.案源登記責任。針對初核屬實的投訴舉報、行政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上級或其他部門轉辦的線索進行案源登記。 4.立案審查責任。針對初核基本屬實、檢查發現、上級機關或其他的部門轉辦、移送的線索進行審查,提出是否立案意見并依規報批。 5.調查取證責任。指定兩名以上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對已作出立案查處決定的違法事項依法開展調查取證。 6.執法報告責任。調查取證終結,辦案人員應向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并送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本機關指定的其他機構進行審核。 7.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任。根據辦案人員提交的調查報告和審查意見,作出撤銷立案決定或行政處罰告知或移送處理決定。 8.審查行政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組織聽證的責任。針對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據申請召開聽證會的結果,審查原擬訂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需要改變。 9.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10.送達責任。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罰款的將處罰決定書副本一份送達罰款收繳機構。 11.執行責任。對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強制執行。 12.監督責任。對辦案人員依法執法情況和行政相對人執行處罰決定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1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1-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1-2.【部門規章】《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可以錄音。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條 對不屬于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2.【部門規章】《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并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3-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5-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6-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7-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8-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9-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10-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二十一條 被監督單位接到處理意見書后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處理和整改結果報基金監督機構?;鸨O督機構應檢查處理意見的執行情況。 | ||
7 | 行政強制 |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醫療保險基金相關資料進行封存 | 縣醫保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3.【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35號)第二十七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被檢查對象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請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和專業人員協助開展檢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 1.確定行政強制項目的責任。根據上級部署、監督計劃及臨時工作需要,確定檢查項目。 2.行政強制準備責任。做好檢查所需法律法規及相關資料收集、擬訂檢查方案和報批。 3.行政強制告知責任。向行政相對人下達行政強制通知,告知行政強制涉及事項。 4.查封內容告知和聽取陳述申辯責任。對行政相對人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并且告知相對人。查封扣押期限須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相對人。 5.對查封物品的保管責任。 6.及時解除查封的責任。 | 1-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匯款(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五)代履行;(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2-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3-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犎‘斒氯说年愂龊蜕贽q;(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ㄊ┓?、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3-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九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4-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4-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5-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6-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6-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 ||
8 | 行政檢查 | 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醫療保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縣醫保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2.【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35號)第三十條 定點醫藥機構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調查期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費用監控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定點醫藥機構拒不配合調查的,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保障基金結算。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參保人員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調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暫停聯網結算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全額墊付。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 1.確定行政檢查項目的責任:根據上級部署、監督計劃及臨時工作需要,確定檢查項目。 2.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長責任:根據確定檢查項目確定檢查組人員和指定檢查組長。 3.行政檢查準備責任:督促檢查組做好檢查所需法律法規及相關資料收集、擬訂檢查方案和報批。 4.行政檢查告知責任:向行政相對人下達行政檢查通知,告知檢查涉及事項。 5.進駐行政對象單位開展檢查責任。檢查組按規定做好工作底稿編制和發現問題、違法線索的證據收集等。 6.擬訂行政檢查報告責任:檢查組在離開現場后需按規定完成行政檢查報告擬訂。 7.向行政相對人征求意見責任:檢查組完成行政檢查報告擬訂后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征求意見,并負責對行政相關人的意見進行核實。 8.提交行政檢查報告責任:在綜合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反饋基礎上,檢查組行政檢查報告提交基金監督機構,并對檢查發現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9.行政檢查處理責任:基金監督機構對檢查組提交的報告進行審查,并分類作出行政處理(即:對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作辦結處理;存在違法違規但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整改;對不屬于本機關處理、涉嫌犯罪或違反黨政紀的,作移送處理)。 10.監督責任:對行政相對人執行檢查、行政處理處罰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11.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1-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2.【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根據現場監督任務,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長。檢查組長有權對檢查組成員工作進行監督,對檢查質量及結果負責。檢查組成員應由兩名以上監督人員組成。成員可由基金監督機構工作人員組成,也可由基金監督機構委托的有關單位或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組成。檢查遇到重大問題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請示報告。檢查組接受基金監督機構領導,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干涉。 3-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七條 實施現場監督前,檢查組應收集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其他資料,主要包括:(一)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二)個人或單位舉報、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三)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和材料;(四)與檢查有關的其他資料。 4-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一般應于現場監督3個工作日前,向被監督單位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F場監督通知書應統一編制文號,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章?,F場監督通知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被監督單位名稱;(二)檢查依據、范圍、內容和方式;(三)檢查起始時間;(四)要求被監督單位配合事項;(五)監督人員名單;(六)簽發日期及公章?;鸨O督機構認為提前向被監督單位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可能會影響檢查結果時,可以選擇適當時間或方式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 5-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三條 監督人員應記錄檢查發現的重要事項,編制現場監督工作底稿?,F場監督工作底稿應一事一稿,并附有關檢查證據?,F場監督工作底稿經檢查組審定后,送被監督單位相關人員簽署意見?,F場監督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現場監督工作底稿編號;(二)被監督單位名稱;(三)重要事項發生日期、文件號、憑證號、原會計分錄和金額等內容摘錄;(四)附件主要內容及數量;(五)被監督單位相關人員意見及簽名;(六)編制人員簽名及日期;(七)復核人員簽名及日期。 6-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六條 檢查組應根據現場監督工作底稿及有關法規、政策和資料,綜合分析檢查情況,及時提出現場監督報告,一般在離開現場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F場監督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檢查工作情況;(二)檢查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三)被監督單位基本情況;(四)被監督單位存在問題、評價、結論和依據;(五)意見和建議;(六)檢查組長簽名和日期。 7-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七條 現場監督報告應送被監督單位征求意見。被監督單位應在接到報告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監督人員應予注明。被監督單位對報告有異議,檢查組應進一步研究核實,并據實修改現場監督報告。 8-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八條 檢查組應在接到被監督單位書面意見后7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提交現場監督報告,并附被監督單位意見。遇有特殊情況,經基金監督機構同意,提交現場監督報告的時間可適當延長。 9-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九條 基金監督機構對檢查組提交的報告應予以審核。審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檢查的有關事項是否清楚;(二)檢查證據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說服力;(三)檢查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現場監督報告,基金監督機構應責成檢查組長說明情況或核實,也可另行調查取證核實。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根據現場監督報告,分別作如下處理。 不需要行政處理的,下達監督意見書。監督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送單位; (二)檢查情況; (三)評價和整改意見; (四)發文機關和日期。 需要行政處理的,下達處理意見書。處理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送單位及抄送單位; (二)被監督單位違紀違規事實及處理意見; (三)處理意見執行期限和要求; (四)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理意見; (五)發文機關和日期。 需要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送單位; (二)檢查情況; (三)被監督單位違紀違規事實; (四)處理建議; (五)發文機關和日期。 10-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二十一條 被監督單位接到處理意見書后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處理和整改結果報基金監督機構?;鸨O督機構應檢查處理意見的執行情況。 | ||
9 | 行政檢查 | 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進行監督管理 | 縣醫保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提高醫療保障監管能力和水平,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加強監督管理,確?;踞t療保險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2.【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35號)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 | 1.確定行政檢查項目的責任:根據上級部署、監督計劃及臨時工作需要,確定檢查項目。 2.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長責任:根據確定檢查項目確定檢查組人員和指定檢查組長。 3.行政檢查準備責任:督促檢查組做好檢查所需法律法規及相關資料收集、擬訂檢查方案和報批。 4.行政檢查告知責任:向行政相對人下達行政檢查通知,告知檢查涉及事項。 5.進駐行政對象單位開展檢查責任。檢查組按規定做好工作底稿編制和發現問題、違法線索的證據收集等。 6.擬訂行政檢查報告責任:檢查組在離開現場后需按規定完成行政檢查報告擬訂。 7.向行政相對人征求意見責任:檢查組完成行政檢查報告擬訂后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征求意見,并負責對行政相關人的意見進行核實。 8.提交行政檢查報告責任:在綜合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反饋基礎上,檢查組行政檢查報告提交基金監督機構,并對檢查發現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9.行政檢查處理責任:基金監督機構對檢查組提交的報告進行審查,并分類作出行政處理(即:對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作辦結處理;存在違法違規但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整改;對不屬于本機關處理、涉嫌犯罪或違反黨政紀的,作移送處理)。 10.監督責任:對行政相對人執行檢查行政處理處罰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11.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1-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2.【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根據現場監督任務,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長。檢查組長有權對檢查組成員工作進行監督,對檢查質量及結果負責。檢查組成員應由兩名以上監督人員組成。成員可由基金監督機構工作人員組成,也可由基金監督機構委托的有關單位或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組成?! z查遇到重大問題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請示報告。檢查組接受基金監督機構領導,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干涉。 3-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七條 實施現場監督前,檢查組應收集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其他資料,主要包括:(一)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二)個人或單位舉報、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三)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和材料;(四)與檢查有關的其他資料。 4-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一般應于現場監督3個工作日前,向被監督單位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F場監督通知書應統一編制文號,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章?,F場監督通知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被監督單位名稱;(二)檢查依據、范圍、內容和方式;(三)檢查起始時間;(四)要求被監督單位配合事項;(五)監督人員名單;(六)簽發日期及公章?;鸨O督機構認為提前向被監督單位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可能會影響檢查結果時,可以選擇適當時間或方式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 5-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三條 監督人員應記錄檢查發現的重要事項,編制現場監督工作底稿?,F場監督工作底稿應一事一稿,并附有關檢查證據?,F場監督工作底稿經檢查組審定后,送被監督單位相關人員簽署意見?,F場監督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現場監督工作底稿編號;(二)被監督單位名稱;(三)重要事項發生日期、文件號、憑證號、原會計分錄和金額等內容摘錄;(四)附件主要內容及數量;(五)被監督單位相關人員意見及簽名;(六)編制人員簽名及日期;(七)復核人員簽名及日期。 6-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六條 檢查組應根據現場監督工作底稿及有關法規、政策和資料,綜合分析檢查情況,及時提出現場監督報告,一般在離開現場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F場監督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z查工作情況;(二)檢查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三)被監督單位基本情況;(四)被監督單位存在問題、評價、結論和依據;(五)意見和建議;(六)檢查組長簽名和日期。 7-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七條 現場監督報告應送被監督單位征求意見。被監督單位應在接到報告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監督人員應予注明。被監督單位對報告有異議,檢查組應進一步研究核實,并據實修改現場監督報告。 8-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八條 檢查組應在接到被監督單位書面意見后7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提交現場監督報告,并附被監督單位意見。遇有特殊情況,經基金監督機構同意,提交現場監督報告的時間可適當延長。 9-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九條 基金監督機構對檢查組提交的報告應予以審核。審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有關事項是否清楚; (二)檢查證據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說服力; (三)檢查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現場監督報告,基金監督機構應責成檢查組長說明情況或核實,也可另行調查取證核實。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根據現場監督報告,分別作如下處理。 不需要行政處理的,下達監督意見書。監督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主送單位;(二)檢查情況;(三)評價和整改意見;(四)發文機關和日期。 需要行政處理的,下達處理意見書。處理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主送單位及抄送單位;(二)被監督單位違紀違規事實及處理意見;(三)處理意見執行期限和要求;(四)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理意見;(五)發文機關和日期。 需要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送單位; (二)檢查情況; (三)被監督單位違紀違規事實; (四)處理建議; (五)發文機關和日期。 10-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二十一條 被監督單位接到處理意見書后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處理和整改結果報基金監督機構?;鸨O督機構應檢查處理意見的執行情況。 | ||
10 | 行政檢查 | 對醫療救助的監督檢查 | 縣醫保局 | 1.【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2.【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35號)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 | 1.確定行政檢查項目的責任:根據上級部署、監督計劃及臨時工作需要,確定檢查項目。 2.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長責任:根據確定檢查項目確定檢查組人員和指定檢查組長。 3.行政檢查準備責任:督促檢查組做好檢查所需法律法規及相關資料收集、擬訂檢查方案和報批。 4.行政檢查告知責任:向行政相對人下達行政檢查通知,告知檢查涉及事項。 5.進駐行政對象單位開展檢查責任。檢查組按規定做好工作底稿編制和發現問題、違法線索的證據收集等。 6.擬訂行政檢查報告責任:檢查組在離開現場后需按規定完成行政檢查報告擬訂。 7.向行政相對人征求意見責任:檢查組完成行政檢查報告擬訂后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征求意見,并負責對行政相關人的意見進行核實。 8.提交行政檢查報告責任:在綜合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反饋基礎上,檢查組行政檢查報告提交基金監督機構,并對檢查發現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9.行政檢查處理責任:基金監督機構對檢查組提交的報告進行審查,并分類作出行政處理(即:對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作辦結處理;存在違法違規但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整改;對不屬于本機關處理、涉嫌犯罪或違反黨政紀的,作移送處理)。 10.監督責任:對行政相對人執行檢查行政處理處罰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11.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1-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2.【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根據現場監督任務,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長。檢查組長有權對檢查組成員工作進行監督,對檢查質量及結果負責。檢查組成員應由兩名以上監督人員組成。成員可由基金監督機構工作人員組成,也可由基金監督機構委托的有關單位或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組成?! z查遇到重大問題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請示報告。檢查組接受基金監督機構領導,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干涉。 3-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七條 實施現場監督前,檢查組應收集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其他資料,主要包括:(一)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二)個人或單位舉報、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三)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和材料;(四)與檢查有關的其他資料。 4.-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一般應于現場監督3個工作日前,向被監督單位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F場監督通知書應統一編制文號,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章?,F場監督通知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被監督單位名稱;(二)檢查依據、范圍、內容和方式;(三)檢查起始時間;(四)要求被監督單位配合事項;(五)監督人員名單;(六)簽發日期及公章?;鸨O督機構認為提前向被監督單位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可能會影響檢查結果時,可以選擇適當時間或方式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 5-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三條 監督人員應記錄檢查發現的重要事項,編制現場監督工作底稿?,F場監督工作底稿應一事一稿,并附有關檢查證據?,F場監督工作底稿經檢查組審定后,送被監督單位相關人員簽署意見?,F場監督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現場監督工作底稿編號;(二)被監督單位名稱;(三)重要事項發生日期、文件號、憑證號、原會計分錄和金額等內容摘錄;(四)附件主要內容及數量;(五)被監督單位相關人員意見及簽名;(六)編制人員簽名及日期;(七)復核人員簽名及日期。6.【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六條 檢查組應根據現場監督工作底稿及有關法規、政策和資料,綜合分析檢查情況,及時提出現場監督報告,一般在離開現場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F場監督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z查工作情況;(二)檢查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三)被監督單位基本情況;(四)被監督單位存在問題、評價、結論和依據;(五)意見和建議;(六)檢查組長簽名和日期。 6-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七條 現場監督報告應送被監督單位征求意見。被監督單位應在接到報告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監督人員應予注明。被監督單位對報告有異議,檢查組應進一步研究核實,并據實修改現場監督報告。 7-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八條 檢查組應在接到被監督單位書面意見后7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提交現場監督報告,并附被監督單位意見。遇有特殊情況,經基金監督機構同意,提交現場監督報告的時間可適當延長。 8-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九條 基金監督機構對檢查組提交的報告應予以審核。審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有關事項是否清楚; (二)檢查證據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說服力; (三)檢查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現場監督報告,基金監督機構應責成檢查組長說明情況或核實,也可另行調查取證核實。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根據現場監督報告,分別作如下處理。 不需要行政處理的,下達監督意見書。監督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送單位; (二)檢查情況; (三)評價和整改意見; (四)發文機關和日期。 需要行政處理的,下達處理意見書。處理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送單位及抄送單位; (二)被監督單位違紀違規事實及處理意見; (三)處理意見執行期限和要求; (四)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理意見; (五)發文機關和日期。 需要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送單位; (二)檢查情況; (三)被監督單位違紀違規事實; (四)處理建議; (五)發文機關和日期。 9-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二十一條 被監督單位接到處理意見書后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處理和整改結果報基金監督機構?;鸨O督機構應檢查處理意見的執行情況。 | ||
11 | 行政檢查 | 對藥品、醫用耗材價格進行監測和成本調查 | 縣醫保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藥品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 3.【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35號)第十六條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及時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全面準確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 1.確定行政檢查項目的責任:根據上級部署、監督計劃及臨時工作需要,確定檢查項目。 2.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長責任:根據確定檢查項目確定檢查組人員和指定檢查組長。 3.行政檢查準備責任:督促檢查組做好檢查所需法律法規及相關資料收集、擬訂檢查方案和報批。 4.行政檢查告知責任:向行政相對人下達行政檢查通知,告知檢查涉及事項。 5.進駐行政對象單位開展檢查責任。檢查組按規定做好工作底稿編制和發現問題、違法線索的證據收集等。 6.擬訂行政檢查報告責任:檢查組在離開現場后需按規定完成行政檢查報告擬訂。 7.向行政相對人征求意見責任:檢查組完成行政檢查報告擬訂后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征求意見,并負責對行政相關人的意見進行核實。 8.提交行政檢查報告責任:在綜合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反饋基礎上,檢查組行政檢查報告提交基金監督機構,并對檢查發現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9.行政檢查處理責任:基金監督機構對檢查組提交的報告進行審查,并分類作出行政處理(即:對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作辦結處理;存在違法違規但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整改;對不屬于本機關處理、涉嫌犯罪或違反黨政紀的,作移送處理)。 10.監督責任:對行政相對人執行檢查行政處理處罰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11.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1-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2.【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根據現場監督任務,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長。檢查組長有權對檢查組成員工作進行監督,對檢查質量及結果負責。檢查組成員應由兩名以上監督人員組成。成員可由基金監督機構工作人員組成,也可由基金監督機構委托的有關單位或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組成?! z查遇到重大問題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請示報告。檢查組接受基金監督機構領導,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干涉。 3-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七條 實施現場監督前,檢查組應收集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其他資料,主要包括:(一)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二)個人或單位舉報、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三)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和材料;(四)與檢查有關的其他資料。 4-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一般應于現場監督3個工作日前,向被監督單位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F場監督通知書應統一編制文號,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章?,F場監督通知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被監督單位名稱;(二)檢查依據、范圍、內容和方式;(三)檢查起始時間;(四)要求被監督單位配合事項;(五)監督人員名單;(六)簽發日期及公章?;鸨O督機構認為提前向被監督單位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可能會影響檢查結果時,可以選擇適當時間或方式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 5-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三條 監督人員應記錄檢查發現的重要事項,編制現場監督工作底稿?,F場監督工作底稿應一事一稿,并附有關檢查證據?,F場監督工作底稿經檢查組審定后,送被監督單位相關人員簽署意見?,F場監督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現場監督工作底稿編號;(二)被監督單位名稱;(三)重要事項發生日期、文件號、憑證號、原會計分錄和金額等內容摘錄;(四)附件主要內容及數量;(五)被監督單位相關人員意見及簽名;(六)編制人員簽名及日期;(七)復核人員簽名及日期。6.【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六條 檢查組應根據現場監督工作底稿及有關法規、政策和資料,綜合分析檢查情況,及時提出現場監督報告,一般在離開現場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F場監督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z查工作情況;(二)檢查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三)被監督單位基本情況;(四)被監督單位存在問題、評價、結論和依據;(五)意見和建議;(六)檢查組長簽名和日期。 6-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七條 現場監督報告應送被監督單位征求意見。被監督單位應在接到報告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監督人員應予注明。被監督單位對報告有異議,檢查組應進一步研究核實,并據實修改現場監督報告。 7-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八條 檢查組應在接到被監督單位書面意見后7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提交現場監督報告,并附被監督單位意見。遇有特殊情況,經基金監督機構同意,提交現場監督報告的時間可適當延長。 8-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九條 基金監督機構對檢查組提交的報告應予以審核。審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有關事項是否清楚; (二)檢查證據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說服力; (三)檢查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現場監督報告,基金監督機構應責成檢查組長說明情況或核實,也可另行調查取證核實。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根據現場監督報告,分別作如下處理。 不需要行政處理的,下達監督意見書。監督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送單位; (二)檢查情況; (三)評價和整改意見; (四)發文機關和日期。 需要行政處理的,下達處理意見書。處理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送單位及抄送單位; (二)被監督單位違紀違規事實及處理意見; (三)處理意見執行期限和要求; (四)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理意見; (五)發文機關和日期。 需要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送單位; (二)檢查情況; (三)被監督單位違紀違規事實; (四)處理建議; (五)發文機關和日期。 9-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二十一條 被監督單位接到處理意見書后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處理和整改結果報基金監督機構?;鸨O督機構應檢查處理意見的執行情況。 | ||
12 | 行政檢查 | 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向醫藥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醫用耗材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的監督檢查 | 縣醫保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藥品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 2.【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35號)第十六條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及時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全面準確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對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拒絕、阻礙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 1.確定行政檢查項目的責任:根據上級部署、監督計劃及臨時工作需要,確定檢查項目。 2.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長責任:根據確定檢查項目確定檢查組人員和指定檢查組長。 3.行政檢查準備責任:督促檢查組做好檢查所需法律法規及相關資料收集、擬訂檢查方案和報批。 4.行政檢查告知責任:向行政相對人下達行政檢查通知,告知檢查涉及事項。 5.進駐行政對象單位開展檢查責任。檢查組按規定做好工作底稿編制和發現問題、違法線索的證據收集等。 6.擬訂行政檢查報告責任:檢查組在離開現場后需按規定完成行政檢查報告擬訂。 7.向行政相對人征求意見責任:檢查組完成行政檢查報告擬訂后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征求意見,并負責對行政相關人的意見進行核實。 8.提交行政檢查報告責任:在綜合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反饋基礎上,檢查組行政檢查報告提交基金監督機構,并對檢查發現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9.行政檢查處理責任:基金監督機構對檢查組提交的報告進行審查,并分類作出行政處理(即:對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作辦結處理;存在違法違規但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整改;對不屬于本機關處理、涉嫌犯罪或違反黨政紀的,作移送處理)。 10.監督責任:對行政相對人執行檢查行政處理處罰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11.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1-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2.【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根據現場監督任務,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長。檢查組長有權對檢查組成員工作進行監督,對檢查質量及結果負責。檢查組成員應由兩名以上監督人員組成。成員可由基金監督機構工作人員組成,也可由基金監督機構委托的有關單位或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組成?! z查遇到重大問題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請示報告。檢查組接受基金監督機構領導,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干涉。 3-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七條 實施現場監督前,檢查組應收集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其他資料,主要包括:(一)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二)個人或單位舉報、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三)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和材料;(四)與檢查有關的其他資料。 4-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一般應于現場監督3個工作日前,向被監督單位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F場監督通知書應統一編制文號,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章?,F場監督通知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被監督單位名稱;(二)檢查依據、范圍、內容和方式;(三)檢查起始時間;(四)要求被監督單位配合事項;(五)監督人員名單;(六)簽發日期及公章?;鸨O督機構認為提前向被監督單位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可能會影響檢查結果時,可以選擇適當時間或方式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 5-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三條 監督人員應記錄檢查發現的重要事項,編制現場監督工作底稿?,F場監督工作底稿應一事一稿,并附有關檢查證據?,F場監督工作底稿經檢查組審定后,送被監督單位相關人員簽署意見?,F場監督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現場監督工作底稿編號;(二)被監督單位名稱;(三)重要事項發生日期、文件號、憑證號、原會計分錄和金額等內容摘錄;(四)附件主要內容及數量;(五)被監督單位相關人員意見及簽名;(六)編制人員簽名及日期;(七)復核人員簽名及日期。 6-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六條 檢查組應根據現場監督工作底稿及有關法規、政策和資料,綜合分析檢查情況,及時提出現場監督報告,一般在離開現場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F場監督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z查工作情況;(二)檢查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三)被監督單位基本情況;(四)被監督單位存在問題、評價、結論和依據;(五)意見和建議;(六)檢查組長簽名和日期。 7-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七條 現場監督報告應送被監督單位征求意見。被監督單位應在接到報告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監督人員應予注明。被監督單位對報告有異議,檢查組應進一步研究核實,并據實修改現場監督報告。 8-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八條 檢查組應在接到被監督單位書面意見后7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提交現場監督報告,并附被監督單位意見。遇有特殊情況,經基金監督機構同意,提交現場監督報告的時間可適當延長。 9-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九條 基金監督機構對檢查組提交的報告應予以審核。審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有關事項是否清楚; (二)檢查證據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說服力; (三)檢查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現場監督報告,基金監督機構應責成檢查組長說明情況或核實,也可另行調查取證核實。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根據現場監督報告,分別作如下處理。 不需要行政處理的,下達監督意見書。監督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送單位; (二)檢查情況; (三)評價和整改意見; (四)發文機關和日期。 需要行政處理的,下達處理意見書。處理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送單位及抄送單位; (二)被監督單位違紀違規事實及處理意見; (三)處理意見執行期限和要求; (四)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理意見; (五)發文機關和日期。 需要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送單位; (二)檢查情況; (三)被監督單位違紀違規事實; (四)處理建議; (五)發文機關和日期。 10-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二十一條 被監督單位接到處理意見書后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處理和整改結果報基金監督機構?;鸨O督機構應檢查處理意見的執行情況。 | ||
13 | 行政檢查 | 醫療保險稽核 | 縣醫保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2.【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35號)第十三條 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務協議,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暫?;蛘卟挥钃芨顿M用、追回違規費用、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解除服務協議;定點醫藥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3.【部門規章】《社會保險稽核辦法》(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開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賬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對被稽核對象的參保情況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 (三)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責令退還。 ? | 1.確定行政檢查項目的責任。根據上級部署、監督計劃及臨時工作需要,確定檢查項目。 2.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長責任。根據確定檢查項目確定檢查組人員和指定檢查組長。 3.行政檢查準備責任。督促檢查組做好檢查所需法律法規及相關資料收集、擬訂檢查方案和報批。 4.行政檢查告知責任。向行政相對人下達行政檢查通知,告知檢查涉及事項。 5.進駐行政對象單位開展檢查責任。檢查組按規定做好工作底稿編制和發現問題、違法線索的證據收集等。 6.擬訂行政檢查報告責任。檢查組在離開現場后需按規定完成行政檢查報告擬訂。 7.向行政相對人征求意見責任。檢查組完成行政檢查報告擬訂后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征求意見,并負責對行政相關人的意見進行核實。 8.提交行政檢查報告責任。在綜合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反饋基礎上,檢查組行政檢查報告提交基金監督機構,并對檢查發現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9.行政檢查處理責任?;鸨O督機構對檢查組提交的報告進行審查,并分類作出行政處理(即:對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作辦結處理;存在違法違規但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整改;對不屬于本機關處理、涉嫌犯罪或違反黨政紀的,作移送處理)。 10.監督責任。對行政相對人執行檢查行政處理處罰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11.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1-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2-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2.【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根據現場監督任務,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長。檢查組長有權對檢查組成員工作進行監督,對檢查質量及結果負責。檢查組成員應由兩名以上監督人員組成。成員可由基金監督機構工作人員組成,也可由基金監督機構委托的有關單位或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組成?! z查遇到重大問題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請示報告。檢查組接受基金監督機構領導,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干涉。 3-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七條 實施現場監督前,檢查組應收集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其他資料,主要包括:(一)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二)個人或單位舉報、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三)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和材料;(四)與檢查有關的其他資料。 4-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一般應于現場監督3個工作日前,向被監督單位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F場監督通知書應統一編制文號,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章?,F場監督通知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被監督單位名稱;(二)檢查依據、范圍、內容和方式;(三)檢查起始時間;(四)要求被監督單位配合事項;(五)監督人員名單;(六)簽發日期及公章?;鸨O督機構認為提前向被監督單位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可能會影響檢查結果時,可以選擇適當時間或方式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 5-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三條 監督人員應記錄檢查發現的重要事項,編制現場監督工作底稿?,F場監督工作底稿應一事一稿,并附有關檢查證據?,F場監督工作底稿經檢查組審定后,送被監督單位相關人員簽署意見?,F場監督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現場監督工作底稿編號;(二)被監督單位名稱;(三)重要事項發生日期、文件號、憑證號、原會計分錄和金額等內容摘錄;(四)附件主要內容及數量;(五)被監督單位相關人員意見及簽名;(六)編制人員簽名及日期;(七)復核人員簽名及日期。 6-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六條 檢查組應根據現場監督工作底稿及有關法規、政策和資料,綜合分析檢查情況,及時提出現場監督報告,一般在離開現場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F場監督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z查工作情況;(二)檢查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三)被監督單位基本情況;(四)被監督單位存在問題、評價、結論和依據;(五)意見和建議;(六)檢查組長簽名和日期。 7-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七條 現場監督報告應送被監督單位征求意見。被監督單位應在接到報告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監督人員應予注明。被監督單位對報告有異議,檢查組應進一步研究核實,并據實修改現場監督報告。 8-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八條 檢查組應在接到被監督單位書面意見后7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提交現場監督報告,并附被監督單位意見。遇有特殊情況,經基金監督機構同意,提交現場監督報告的時間可適當延長。 9-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十九條 基金監督機構對檢查組提交的報告應予以審核。審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有關事項是否清楚; (二)檢查證據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說服力; (三)檢查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現場監督報告,基金監督機構應責成檢查組長說明情況或核實,也可另行調查取證核實。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根據現場監督報告,分別作如下處理。 不需要行政處理的,下達監督意見書。監督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送單位; (二)檢查情況; (三)評價和整改意見; (四)發文機關和日期。 需要行政處理的,下達處理意見書。處理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送單位及抄送單位; (二)被監督單位違紀違規事實及處理意見; (三)處理意見執行期限和要求; (四)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理意見; (五)發文機關和日期。 需要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送單位; (二)檢查情況; (三)被監督單位違紀違規事實; (四)處理建議; (五)發文機關和日期。 10-1.【規范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規則〉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5號)第二十一條 被監督單位接到處理意見書后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處理和整改結果報基金監督機構?;鸨O督機構應檢查處理意見的執行情況。 | ||
14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其失信行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 縣醫保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2.【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35號)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定點醫藥機構、人員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分級分類監督管理,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結果等情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其他相關信息公示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懲戒。 | 1.依法制定責任。 2.依法管理信用信息的歸集責任。 3.依法公示責任。 4.依法應用責任。 5.處理異議申請責任。 6.信息保密、使用安全責任。 | 1-1.【規范性文件】《廣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發改財金規〔2019〕102號)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以下簡稱信息提供單位),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分析、判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信息主體 )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1-2.【規范性文件】《廣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發改財金規〔2019〕102號)(第四條)公共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應用及其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客觀、及時、準確以及“誰提供、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 ,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2-1.【規范性文件】《廣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發改財金規〔2019〕102號)第七條 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市級以上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會同信息提供單位,進行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編制、修訂和公布,縣(市、區)以及開發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依照上級部門文件執行。 公共信用信息目錄需明確信息提供單位、信息主體、信用記錄、信息類別、基礎數據項、開放屬性、共享屬性、使用范圍、更新周期、披露期限等目錄信息。目錄內容實行動態調整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維護和發布。 3-1.【規范性文件】《廣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發改財金規〔2019〕102號)第十七條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開屬性包括社會公開、授權訪問和不予公開三種。 社會公開信息,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對社會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 授權訪問信息,指因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敏感信息,需在信息主體授權的情況下可查詢的公共信用信息。 不予公開信息,指依據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不予對外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 3-2.【規范性文件】《廣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發改財金規〔2019〕102號)第十八條 對于社會公開信息,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和行政管理部 門,應通過本級政府信用門戶網站、政府門戶網站、部門門戶網站、報刊和宣傳欄等公示載體對社會公眾進行公示。 3-3.【規范性文件】《廣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發改財金規〔2019〕102號)第二十條 公共信用信息、自產生之日起,披露期限為一年,其中嚴重負面信息披露期限為三年,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超過披露期的轉為歸檔方式進行存儲,不予對外公示或查詢。 4-1.【規范性文件】《廣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發改財金規〔2019〕102號)第二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行使管理公共事務 職能的組織應根據 履行職責需要,在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許可、公共資源交易、日常監管、政府采購、招標投標、項目審批、專項資金安排、政府資金補貼、招商引資、評優評級等活動中,進行信用審查,應用信用報告,識別、分析、判斷信息主體信用狀況,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依照法定權限予以分類管理和服務。將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信息作為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推行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評價制度,拓展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評價信息的應用范圍,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開展金融活動、市場交易、企業治理、行業管理、社會公益等活動中應用公共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風險,促進行業自律,推動形成市場化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鼓勵信用服務機構應用公共信用信息,開發和創新信用產品擴大信用產品的使用范圍。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守信激 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推進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用,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信息使用單位要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及各項備忘錄的要求,依托聯合獎懲平臺,依照聯合獎懲清單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信息提供單位應將嚴重失信法人的失信信息記入負有責任的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失信記錄,具備條件的應標明失信嚴重程度。信息使用單位可以依法對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 5-1.【規范性文件】《廣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發改財金規〔2019〕102號)第二十七條 信息主體認為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超期公示情況的,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披露的,可以向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因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原因造成錯誤的,應立即更正,并將更正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對非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原因造成的異議信息 ,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 當通知信息提供單位進行核查,信息提供單位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回復是否更正的核查結果,如遇特殊情況的,應回復異議信息的處理狀態 。如需更 正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 當在收到該核查結果之日撤下相關公示信息并進行以下處理: (一)信息存在事實錯誤的,予以刪除; (二)信息存在文字錯誤的,予以更正; (三)信息存在遺漏的,予以補充; (四)信息超過本辦法規定期限,仍在披露的,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披露的終止披露。并且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6-1.【規范性文件】《廣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發改財金規〔2019〕102號)第三十三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有關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發布或者泄露涉及 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公共信用信息 。 第三十四條 未取得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授權發布公共信用信息 的有關機關和組織,不得披露從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獲取的非本單位或本人提供用于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運用 ,不得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牟利或者違法限制、干擾社會法人的正常經營活動。 | ||
15 | 其他行政權力 | 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基本醫療服務價格) | 縣醫保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2.【規范性文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844號):(十七)基本醫療服務的指導價格,由省或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3.【規范性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西醫療服務項目價格(2021年版)>的通知》(桂醫保規〔2021〕5號):《廣西醫療服務項目價格(2021年版)》中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是對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現行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統一歸并和規范,全區各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按照所列價格項目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并按其中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除外內容、計價單位和說明進行管理。非營利性非公立醫療機構應參照《廣西醫療服務項目價格(2021年版)》中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提供醫療服務;營利性非公立醫療機構自行制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并提供醫療服務。 | 1.受理責任:受理本轄區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申請。 2.審查責任:審查材料,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 3.決定責任:提出制定/調整具體價格標準的意見,并報領導審核并簽署意見形成文件。 4.送達責任:在承諾辦結時限內辦結并通過行政大廳送達。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同1 3-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4-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三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 ||
16 | 行政給付 |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支付 | 縣醫保局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三十條 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直接辦理。 | 1.審查責任:審查是否符合醫療救助的情形。 2.公示責任: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名單進行公示。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 4.給負責任:支付城鄉醫療救助金。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 1-1.【法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2.【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三十條 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直接辦理。 2-1.【法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2-2.同1-2。 3-1.【法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3-2.同1-2。 4.同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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