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鹿寨縣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 著裝管理規定》的通知
局機關各股室(中心),縣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應急和消防救援綜合服務中心: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做好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以下簡稱制式服裝和標志)配發、管理工作,按照《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財行〔2020〕299號)》的要求,現將《鹿寨縣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印發你們,請嚴格遵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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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縣應急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鹿寨縣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
著裝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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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嚴肅儀容儀表及執法風紀,推進規范文明執法,樹立和維護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著裝,是指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地震部門(以下統稱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符合《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財行〔2020〕299 號)有關規定的人員,穿著全國統一的制式服裝、佩戴標志(以下統稱著裝)。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制式服裝是指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穿著的統一式樣服裝,包括常服、執勤服、制式襯衣以及帽類、鞋類等。本規定所稱的標志是指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時佩戴的專用標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號、領帶、腰帶等。
第四條 執法人員在從事執法任務等工作時間應當著裝,隨身攜帶行政執法證件,并嚴格遵守如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制式服裝與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裝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保持制式服裝干凈整潔,不得有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等有損風紀的著裝行為。
(三)按照規定佩戴齊全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號等標志,系扎制式腰帶。不得佩戴、系掛與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四)帽子佩戴莊重端正,不得歪戴、反戴。非執行任務,室內工作時可不戴帽。不戴帽時,擺放或掛置應整齊井然。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執法人員應當穿制式皮鞋。進入特殊執法環境應當佩戴齊全個體防護裝備。
(六)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染彩發、戴首飾。男性執法人員不得留長發、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性執法人員不得化濃妝、披肩散發。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不宜著裝:
(一)工作時間非因執法任務外出的。
(二)女性執法人員懷孕后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三)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職的。
(四)非因工作需要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五)其他不宜穿著制式服裝的情形。
第六條
執法人員退休、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應當交回所有標志。
第七條
執法人員穿著制式服裝時,應當儀表端莊、精神良好、行為得體,嚴禁勾肩搭背、嬉戲打鬧。
第八條
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裝和標志,如不慎丟失,應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丟失、污損等影響正常執法工作的,按程序申請補發。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轉贈、轉借、變賣。
第九條
季節換裝時間原則上為五一節后著夏裝,國慶節后著秋冬裝,具體換裝時間依照省級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條
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尊重和愛護標志,嚴格規范使用標志,嚴禁任何損害標志的行為。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執法人員,所在單位要及時予以批評教育并糾正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要追究單位相關負責人和執法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執行情況應納入應急管理考核巡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