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來源:
鹿寨縣應急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3-02-23 17:05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
2.2 市、縣、鄉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3.2 預防預警行動
3.3 預警信息發布
3.4 預警支持系統
3.5 預警響應銜接
4 應急響應
4.1 總體要求
4.2 先期處置
4.3 應急響應分級和啟動
— 2 —4.4 一級應急響應
4.5 二級應急響應
4.6 三級應急響應
4.7 四級應急響應
4.8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9 信息報送和處理
4.10 指揮和調度
4.11 搶險救災
4.12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3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4 信息發布
4.15 應急響應調整與終止
5 應急保障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3 技術保障
5.4 宣傳
5.5 培訓和演練
6 善后工作
6.1 救災
6.2 防汛抗旱物資補充
6.3 水毀工程設施修復
— 3 —6.4 災后重建
6.5 工作評價與災害評估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7.3 溝通與協作
7.4 獎勵與責任追究
7.5 預案解釋部門
7.6 預案實施時間
— 4 —— 5 —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
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西“五個更
大”重要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西“
4·27”重
要講話和對廣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
書記關于防汛抗旱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
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人民
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依法
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
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建設新時代壯美廣西貢獻力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家突發
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廣西壯
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
區抗旱條例》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區范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防范和處置。突
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
引發的山洪、泥石流災害)、臺風風暴潮災害、干旱災害、供水危
機以及由洪水、風暴潮、地震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防
汛抗旱工作在黨的領導下,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各級防汛抗旱指揮
機構在本級黨委和人民政府、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領導下,組
織指揮管轄范圍內防汛抗旱工作,貫徹落實本級黨委和人民政府、
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部署要求。
1.4.2 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
防汛抗旱工作堅持依法防抗、科學防控,遵循“兩個堅持、三個
轉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
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
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
變),以防為先、以預為要,實行公眾參與、專群結合、軍民聯防、
平戰結合,全面提升全社會抵御自然災害的綜合防范能力,切實
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保障防洪安全和城鄉
供水安全。
1.4.3 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統一規劃、局部利益服從
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應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科學處理
上下游左右岸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近期與長遠之間等各
項關系,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做到服從大局、聽從指揮。
1.4.4 堅持科學調度、綜合治理,除害興利、防汛抗旱統籌。
— 6 —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洪水資源??购涤盟运?
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
先節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限度滿足城鄉生活、
生態、生產用水需求。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
區防指),負責領導、組織全區的防汛抗旱工作。自治區防汛抗旱
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防汛辦)設在自治區應急廳,承
擔自治區防指日常工作,自治區水利廳協助承擔部分日常工作。
2.1.1 自治區防指組織機構
自治區防指由分管應急工作的自治區副主席任指揮長,分管
水利工作的自治區副主席任常務副指揮長,廣西軍區分管負責同
志、協助分管應急工作的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協助分管水
利工作的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和自治區應急廳、水利廳主要
負責同志任副指揮長,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
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商務
廳、文化和旅游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廣電局、林業局、大
數據發展局、糧食和儲備局、海洋局、水文中心、紅十字會、氣
象局、通信管理局,以及共青團廣西區委、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
有限公司、廣西海事局、廣西消防救援總隊、廣西軍區、武警廣
— 7 —西總隊、中國人民解放軍 95072 部隊、廣西電網公司、廣西桂冠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安能集團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國安能一局)、廣西農墾集團、廣西機場管理集團、廣西農村投
資集團等 38 個部門和單位的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自治區防指成員。
自治區防汛辦主任由自治區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副主
任由自治區應急廳、水利廳、氣象局和廣西消防救援總隊分管負
責同志,自治區水文中心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2.1.2 自治區防指職責
貫徹落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和自
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領導、
組織全區防汛抗旱工作,研究擬訂全區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
依法組織制定(審核)西江干流(含潯江、黔江、紅水河)、柳江、
郁江、桂江等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程序決
定棄守堤防或破堤泄洪;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檢查,督促全區各級
黨委和人民政府落實主體責任,監督落實重點地區和重要工程防
汛抗旱責任人;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重大水旱災害應
急搶險救援救災工作,指導監督防汛抗旱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
實;指導各地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完善組織體系,建立
健全與市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組織協調
等工作機制。
2.2 市、縣、鄉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
— 8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黨委、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強化組織、
協調、指導、督促職能,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
指揮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
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組成。防汛壓力大、病險水庫多、搶險任務重、
抗旱任務重的市縣,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防汛抗旱
指揮機構指揮長。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明確承擔防
汛抗旱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
機構,在本級或屬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開展
工作。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
急處突工作。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3.1.1 信息報告
(1)各級氣象、水文、海洋、水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
設等部門和單位應根據職責分工和實際需要,選擇電話、專報、
當面報告或傳真等有效方式向本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報告重大氣象
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向本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報告
上級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領導指示、重要汛情旱情及本級防汛抗
— 9 —旱工作部署、開展情況,并傳達至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
下一級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及本級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機構
主要負責人。
(3)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將重大氣象信息和重要汛情
旱情等信息傳達至鄉鎮(街道)黨委(工委)和人民政府(辦事
處);鄉級黨委、政府辦公室或防汛抗旱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向本級
黨政主要負責人報告重大氣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并負
責傳達至村委會(居委會)主要負責人、鄉級水利工程管理機構
主要負責人。
(4)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研究部署應對
工作,必要時親臨一線、靠前指揮。
3.1.2 氣象水文海洋信息
(1)各級氣象、水文、海洋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
監測和預報預警,并將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各級氣象、水文、海洋部門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
進行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盡可能延長預見期和提高預報精度,
對重大氣象、水文、風暴潮災害作出評估,按規定及時發布預警
信息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和風暴潮災害時,當地防
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提早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江河發生
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為防汛
抗旱指揮機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 10 —3.1.3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海洋出現風暴潮黃色警戒
潮位以上的高潮位時,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并將
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
構和上級主管部門。發生洪水地區的市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在
每日 8 時前向自治區防指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主要江
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閘、泵站等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后 3
小時內報到自治區防指,并按有關規定報國家防總辦公室。
b.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
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必
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在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
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同時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
上級主管部門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
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
利加強指導或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
(2)水庫工程信息
a.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
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并按照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調
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
報告。大型水庫和重點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的,水庫運行管理
單位應在險情發生后 1 小時內報自治區防指和自治區水利廳,并
— 11 —按有關規定報國家防總辦公室。
b.當水庫出現險情征兆時,水庫管理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
施,并在第一時間向預計垮壩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
層組織發出預警,同時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
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
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采取相應措施。
c.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壩時,
水庫管理單位應提早向預計垮壩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
基層組織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和工程搶護爭取時間。
3.1.4 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
受災人口、因災死亡失蹤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因災傷病人
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
通運輸、郵電通信、水利、水電氣設施等方面的損失信息。
(2)洪澇災情發生后,有關部門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
應急部門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部門應及
時組織研判災情和氣象趨勢,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
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部門報告,
并向有關成員單位通報災情情況。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較大的
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后 3 小時內將初步情況
報到自治區防指和應急廳,并按有關規定報國家防總辦公室;同
時,組織對實時災情進行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
— 12 —供準確依據。
(3)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部門應按照水
旱災害信息報送有關制度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
旱范圍、影響人口等信息,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
環境等方面造成影響的信息。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掌握雨水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
農業旱情和城鄉供水等情況。氣象、水文、水利、農業農村、住
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加強旱情監測預測,并將干旱情況及時報本
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信息
報送有關制度規定及時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及時
加報。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預防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全區人民預防水旱災害
和自我保護的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
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
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災害危險區的監測預警措施,
加強防汛抗旱應急搶險救援專業隊伍建設。
— 13 —(3)工程準備。開展防洪工程設施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
隱患。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
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防洪排澇工程設施及時除險加
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應落實安全度汛責任和方案措施。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江河、水庫(水電站)和城市防洪
排澇預案、臺風風暴潮防御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排澇工程
洪水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堰塞湖應急處置
預案、山丘區防御山洪災害預案和抗旱預案、城市抗旱預案等各
類應急預案和方案。研究制訂防御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
應對大洪水。針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應制訂工程搶險方案。
(5)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和合理配置必需
的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災物資。在水庫等防洪工程及其他防汛重
點部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資,以應急需。定期盤點、及時
補充、維修保養各類防汛抗旱物資,動態掌握各類定向儲備物資
情況。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公眾通信網,確保防汛通信專網完
好和暢通。健全氣象、水文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
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抗旱檢查。加強汛前、汛中、汛后檢查,實行以查
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
制度,發現薄弱環節應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對在江河、
— 14 —水庫(水電站)、灘涂、人工水道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編
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并報有審批權的水利部門審批,對未經審
批并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強行拆除。
3.2.2 暴雨預警行動
(1)各級氣象部門應加強暴雨天氣的監測和預報預警服務,
遇強降雨天氣過程,應加密監測,強化上下聯動和聯合會商,實
行滾動預測預報,及時發布暴雨預警信息,并將預警結果及時報
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相關部門和單位。
(2)各級氣象部門發布暴雨橙色、紅色預警信號時,應及時
將預警信號發布情況通報預警區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及教育、工業
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
視情及時做好人員轉移、停工、停學、停業、停運和暫停戶外活
動等工作。緊急情況下,縣級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
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可立即采取撤離人員、管控危險區
域等措施,并及時按程序上報。
(3)氣象部門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后,相關防汛抗旱指揮
機構應加強臨災指揮調度,即自治區調度到縣(市、區)防汛抗
旱指揮機構指揮長、市調度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人、縣(市、區)調度到村委會(居委會)負責人,確保防御措
施落實到位。
3.2.3 江河洪水預警行動
(1)當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各級水文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
— 15 —和預警工作,及時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水位、流量的實
測情況和洪水走勢,并通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
各級氣象部門應做好天氣監測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
構報告降雨實況、預報等。
(2)各級水利(水文)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
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范圍,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
(3)各級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
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和技術支撐。
3.2.4 漬澇災害預警行動
(1)城市內澇預警。當氣象預報將出現強降雨并可能發生城
市內澇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分部門負責原則,
組織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氣象等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會商,
研判形勢。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氣象等有關部門按任務
分工及時發布有關預警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預案啟
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城市、縣城建成區內各重點區域和重要
場所應建立并落實網格化責任制,完善應急方案,備齊防汛物資
和應急抽排設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做好城市排水系統的建設維
護和易澇點整治,暢通排水體系,及時開展城市內澇點的排澇應
急處置??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視情及時組織做好人員轉
移、停工、停學、停業、停運和暫停戶外活動等工作,對重點部
位和災害易發區提前預置搶險救援力量。緊急情況下,縣級有關
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可立
— 16 —即采取撤離人員、管控危險區域等措施,并及時按程序上報。
(2)鄉村漬澇預警。當氣象預報將出現強降雨,村莊和農田
可能發生漬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組織會商,
有關部門按職責及時發布預警,并按預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減
輕災害損失。
3.2.5 山洪災害預警行動
(1)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
和特點,主動采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利、自然資源、氣象等部
門應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
發布預警。
(2)有山洪災害防治任務的地方,水利部門應加強日常防治
和監測預警。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水利、自然資源、應急、氣象等
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繪制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
并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范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
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指導行政村(社區)編制山洪災害
防御預案。具體工作由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3)山洪災害危險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
測體系,落實監測措施,汛期堅持 24 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
間,加密監測、加強巡邏。每個鄉鎮、街道、村(社區)、組和相
關單位都應當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周邊
群眾發出警報,實現快速轉移,并報本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
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 17 —3.2.6 臺風風暴潮災害預警行動
(1)各級氣象部門應密切監視臺風動向,及時發布臺風(含
熱帶低壓等)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做好未來趨勢預報,并及時將
臺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速度等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海洋部門根據臺風預報做好風暴潮監測預
報預警工作。
(2)可能遭遇臺風襲擊的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
強值班,跟蹤臺風動向,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
(3)水利部門應根據臺風影響的范圍,及時通知有關水庫(水
電站)和海河堤防管理單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單位應
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臺風帶來的影響,加強工程檢查,必要時實
施預泄預排措施。
(4)預報將受臺風影響的沿海地區,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做好防臺風工作。
(5)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通信管理、電力等有關部門
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地、倉庫、交通運輸、電信電纜、電力
電線、戶外廣告牌等設施的檢查,及時采取加固措施。農業農村、
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門督促指導有關基層人民政府落實好防臺
風“四個百分之百”措施,即海上作業船只百分之百回港、漁船
漁排人員百分之百上岸、沿海養殖人員百分之百撤離、危險區域
人員百分之百轉移。
(6)各級氣象部門發布臺風橙色、紅色預警信號時,應及時
— 18 —將預警信號發布情況通報預警區域內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教育、
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和農業農村等部門??h級以上人民
政府及相關部門視情及時做好人員轉移、停工、停學、停業、停
運和暫停戶外活動等工作,對重點部位和災害易發區提前預置搶
險救援力量。緊急情況下,縣級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
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可立即采取撤離人員、管控危險區
域等措施,并及時按程序上報。
(7)氣象部門發布臺風紅色預警信號后,相關防汛抗旱指揮
機構應加強臨災指揮調度,即自治區調度到縣(市、區)防汛抗
旱指揮機構指揮長、市調度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人、縣(市、區)調度到村委會(居委會)負責人,確保防御措
施落實到位。
3.2.7 干旱災害預警行動
(1)各級氣象、水文、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應加強旱情監
測和管理,針對干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采取預警防范
措施。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掌握旱情災情,根據干旱
發展趨勢,及時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抗旱減災工作。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抗
旱減災工作。
3.2.8 供水危機預警行動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設施損毀、
— 19 —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有關部門應按相關規定
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報告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并通
報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居民、企
事業單位應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
準備。
3.3 預警信息發布
3.3.1 各級氣象、海洋、水利、水文、自然資源、住房城鄉
建設、農業農村、廣播電視等部門,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
系統以及網絡、短信、廣播、電視等多種途徑發布預警信息。
3.3.2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通過防汛調度和點對點指
導等方式,實現自治區對市、市對縣(市、區)、縣(市、區)對
鄉鎮(街道)及村(社區)的預警信息快速傳播。
3.3.3 建立鄉村干部信息傳達包村包戶制度,鄉鎮(街道)、
村(社區)負責人及防汛網格員應通過大喇叭廣播、敲鑼打鼓、
吹哨子、上門通知等方式,及時將預警信息傳遞到可能受影響區
域每位群眾,爭取在險情發生前讓每位群眾知曉并主動迅速避險。
3.4 預警支持系統
3.4.1 洪澇、干旱和臺風風暴潮風險圖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研究繪制本地
區的城市洪澇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干旱
風險圖、臺風風暴潮風險圖。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澇、干旱和臺風風暴潮風
— 20 —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
術依據。
3.4.2 洪澇防御方案
(1)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需要,組織水利、住房城鄉建
設等有關部門編制和修訂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澇方案,主
動應對江河洪水和城市漬澇。主要江河(不含賀江)和重要水工
程的防洪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由自治區水利廳組織編
制,調度方案和指令須抄送自治區防指、應急廳。
(2)水利部門應根據情況變化,修訂和完善洪水調度方案。
3.4.3 抗旱預案
各級水利部門應編制抗旱預案,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干旱災害。
3.5 預警響應銜接
3.5.1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
氣象、海洋等部門按任務分工健全預警機制,規范發布內容、范
圍、程序等。有關部門應按專群有別、規范有序的原則,科學做
好預警信息發布。
3.5.2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
氣象、海洋等部門應加強監測預報預警和信息共享。
3.5.3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健全多部門聯合會商機制,
預測可能出現致災天氣過程或有關部門發布預警時,防汛抗旱指
揮機構辦公室應組織聯合會商,分析研判災害風險、綜合考慮可
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及時提出啟動、調整應急響應的意見
— 21 —— 22 —
和建議。
3.5.4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響應原則上與本級有關部
門預警掛鉤,把預警納入應急響應的啟動條件。市級防汛抗旱指
揮機構應指導督促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做好相關預警與應急響
應銜接工作。
3.5.5 預警發布部門發布預警后,應滾動預報預警,及時向
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3.5.6 氣象、水文、海洋等部門應建立預報預警評估制度,
每年汛后對預報預警精確性、有效性進行評估。
4
應急響應
4.1 總體要求
4.1.1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有關成員單位、其他有關部
門和單位應落實好預報預警信息傳遞到一線、隱患排查整治到一
線、分析研判調度到一線、工作督促指導到一線、救援力量資源
前置到一線、防災宣傳培訓到一線、防汛責任逐級壓實到一線等
各項措施,強化防汛抗旱網格化管理,有效提升防汛抗旱應急響
應能力。
4.1.2 進入汛期、旱期和啟動應急響應期間,各級防汛抗旱
指揮機構及有關成員單位應實行 24 小時值班制度,按規定設置值
班崗位,全程跟蹤雨情、水情、風情、險情、災情、旱情,并根
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及各市防汛
抗旱指揮機構啟動相關應急響應時,應及時通報自治區防指。自治區防指各成員單位應按照統一部署和任務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
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3 當預報主要江河發生大洪水或大型水庫和重點中型水
庫發生重大險情時,自治區水利廳組織會商,自然資源、住房城
鄉建設、應急、氣象、水文、消防救援等部門派員參加。涉及主
要江河重要河段棄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時,由自治區水利廳提出應
急方案報自治區防指會商,并按程序報批。
4.1.4 預計受洪水淹沒或臺風影響嚴重地區各級教育、工業
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應
指導督促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做好緊急情況下人員轉移、停工、停
學、停業、停運和暫停戶外活動等工作,危險區域實行交通管制。
危險區域人員轉移避險工作應遵循“三個必轉”原則,即達到預
警閾值時必須緊急轉移、發生險情異動時必須緊急轉移、險情不
能準確研判時必須緊急轉移。
4.1.5 洪澇、臺風、干旱、堰塞湖等災害發生后,由當地人
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搶險救災和防災減災等
方面的工作。災害應對關鍵階段,應有黨政負責同志在防汛抗旱
指揮機構坐鎮指揮,相關負責同志根據預案和統一安排靠前指揮,
確保防汛搶險救災工作有序高效實施。
4.1.6 洪澇、臺風、干旱、堰塞湖等災害發生后,由當地防
汛抗旱指揮機構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
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并同時報上級防汛
— 23 —抗旱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
水利、應急等有關部門報告。
4.1.7 對跨區域發生的上述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臨
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
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當事
態超出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報告上級防
汛抗旱指揮機構協調處置,必要時可由自治區防指統一協調。
4.1.8 因上述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
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
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并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
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
害的蔓延。
4.2 先期處置
4.2.1 當出現或預計將出現險情時,工程管理單位應立即采
取搶護措施,防止險情進一步惡化,并按照險情報送有關規定及
時報告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必要時上報至自
治區防指。
4.2.2 當發生突發險情或災情時,災害發生地防汛抗旱指揮
機構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4.3 應急響應分級和啟動
4.3.1 按洪澇、干旱、臺風、堰塞湖等災害嚴重程度和范圍,
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應急響應級別最高。
— 24 —4.3.2 自治區防汛辦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
和會商成果,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
一級應急響應的啟動,由自治區防指指揮長主持會商,報請
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意。
二級應急響應的啟動,由自治區防指常務副指揮長或副指揮
長主持會商,報請自治區防指指揮長同意。
三級應急響應的啟動,由自治區防指副指揮長或其委托的自
治區防汛辦負責人主持會商,報請自治區防指指揮長同意。
四級應急響應的啟動,由自治區防汛辦負責人主持會商,報
請自治區防指領導同意。
4.4 一級應急響應
4.4.1 啟動條件
發生或預計可能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綜合會商研判,啟
動一級應急響應:
(1)廣西氣象臺發布暴雨紅色預警,可能發生大范圍特別嚴
重洪澇災害;
(2)西江干流(含潯江、黔江、紅水河)或郁江、柳江、桂
江某一流域發生特大洪水,或者 3 條以上其他主要江河同時發生
特大洪水;
(3)南寧、柳州、梧州、桂林、貴港市中有 2 個以上城市的
水位同時超過保證水位,或者 10 個以上其他重點防洪城市(縣城)
的水位同時超過保證水位;
— 25 —(4)西江干流(含潯江、黔江、紅水河)或郁江、柳江、桂
江某一江河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5)大型水庫發生垮壩;
(6)廣西氣象臺發布臺風紅色預警,會商研判將對廣西造成
大范圍特別嚴重的影響;
(7)同一時間發生 2 個以上極高風險的堰塞湖;
(8)3 個以上市同時發生特大干旱;
(9)其他需要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情形。
4.4.2 響應行動
(1)自治區防指指揮長主持會商,自治區防指成員參加,作
出防汛抗旱防臺風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將情況迅速報
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珠江防總(或長江
防總),并通報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和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
(2)自治區防指視情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
期,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力;報請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
民政府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全面部署,把抗洪搶險救災工作作為受
災地區各級黨委、人民政府和各級有關部門的首要任務,動員全
社會力量投入抗洪搶險救災工作;按照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
政府安排派出由自治區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
防臺風工作。
(3)應急響應期間,自治區防指指揮長或常務副指揮長到自
治區防指坐鎮,統一指揮調度;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
— 26 —展變化,可由自治區防指副指揮長主持,有關成員單位參加,隨
時滾動會商,并將情況報自治區防指其他領導。
(4)自治區防指在 8 小時內派出由自治區防指領導或成員帶
隊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防臺風工作;視情成立
抗洪搶險前線指揮部;指導有關地方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預案
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
情或組織強化抗旱等工作。
(5)自治區防指加強值班值守,密切監視汛情、險情、災情、
旱情和臺風動向,做好預測預報和重點工程調度;自治區氣象局、
水文中心、應急廳、水利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
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公安廳、衛生健康委、通信管理局、糧
食和儲備局、海洋局,廣西消防救援總隊、廣西海事局、廣西電
網公司、中國安能一局以及部隊等成員單位聯絡員或熟悉情況的
處級干部進駐指揮部聯合值守。
(6)按照權限組織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涉及水利部珠江水
利委員會和外省管理的防洪工程,由自治區水利廳與有關方面協
商,優化洪水調度,將災害損失降到最低。
(7)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要求,自治區防指組織協調水旱災害
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根據搶險救援需要,及時向國家防總提出
搶險救援隊伍、防汛抗旱物資支援請求,并做好相關協調工作。
廣西消防救援總隊、中國安能一局、駐桂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
等應急隊伍全力投入搶險救援工作。
— 27 —(8)自治區財政廳及時為災區提供資金幫助。自治區糧食和
儲備局按照自治區防汛辦要求為災區緊急調運防汛抗旱物資。鐵
路、交通運輸、民航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提供運輸保障。自治區
水利廳、水文中心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
和防汛搶險技術支撐。自治區應急廳及時組織救助受災群眾。自
治區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衛生應急隊伍或專家赴災區
開展緊急醫學救援、災后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公安
機關維護災區社會治安。通信管理和供電部門做好應急指揮通信、
電力保障工作。自治區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全力做
好有關工作。
(9)自治區防指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在廣西日報、廣
西廣播電視臺、廣西新聞網、當代廣西等自治區主要媒體及新媒
體發布汛情、旱情通報,報道抗洪搶險、抗旱減災工作。
(10)有關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一級應急響應,可依
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按照相關法律規定
行使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值守,由防汛抗旱指
揮機構的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動員部署防汛抗旱防臺風工作;
按照權限組織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
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
作。受影響的市、縣、鄉、村防汛包保責任人應深入一線、靠前
指揮。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
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
— 28 —體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抗旱防臺風工作。有關市的防汛抗旱指揮
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本級黨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防指。有關
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任務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
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5 二級應急響應
4.5.1 啟動條件
發生或預計可能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綜合會商研判,啟
動二級應急響應:
(1)廣西氣象臺發布暴雨紅色預警,可能發生大范圍嚴重洪
澇災害或較大范圍特別嚴重洪澇災害;
(2)西江干流(含潯江、黔江、紅水河)或郁江、柳江、桂
江某一流域發生大洪水,或者 3 條以上其他主要江河同時發生大
洪水,或者 1 條以上、3 條以下其他主要江河同時發生特大洪水;
(3)南寧、柳州、梧州、桂林、貴港市中某 1 個城市的水位
超過保證水位,或者 5 個以上、10 個以下其他重點防洪城市(縣
城)的水位同時超過保證水位;
(4)西江干流(含潯江、黔江、紅水河)或郁江、柳江、桂
江某一江河一般河段,或者其他主要江河干流堤防發生決口;
(5)大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者中型水庫發生垮壩;
(6)廣西氣象臺發布臺風橙色預警,會商研判將對廣西造成
嚴重的影響;
(7)發生 1 個極高風險的堰塞湖;
— 29 —(8)1 個以上、3 個以下市同時發生特大干旱,或者 3 個以
上市同時發生嚴重干旱;
(9)其他需要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的情形。
4.5.2 響應行動
(1)自治區防指指揮長或常務副指揮長主持會商,自治區防
指成員參加,作出防汛抗旱防臺風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
在 2 小時內將情況報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
珠江防總(或長江防總),并通報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
(2)應急響應期間,自治區防指常務副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到
自治區防指坐鎮,統一指揮調度;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
發展變化,可由自治區防汛辦負責人主持,有關成員單位參加,
隨時滾動會商,并將情況報自治區防指領導。
(3)自治區防指在 12 小時內派出由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廳
級負責同志帶隊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防臺風工
作;視情成立抗洪搶險前線指揮部;指導有關地方防汛抗旱指揮
機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
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
(4)自治區防指加強值班值守,密切監視汛情、險情、災情、
旱情和臺風動向,做好預測預報和重點工程調度;自治區氣象局、
水文中心、水利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應急廳、海
洋局,廣西消防救援總隊、廣西海事局、中國安能一局等成員單
位派員進駐指揮部聯合值守。
— 30 —(5)按照權限組織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涉及水利部珠江水
利委員會和外省管理的防洪工程,由自治區水利廳與有關方面協
商,優化洪水調度,將災害損失降到最低。
(6)自治區防指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根
據災區請求,及時調派搶險救援隊伍、調撥防汛抗旱物資支援有
關地方搶險救災。協調廣西消防救援總隊、中國安能一局開展搶
險救援工作,視情請求駐桂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與地方搶險
救災工作。必要時,請求國家防總給予搶險救援隊伍、防汛抗旱
物資支援。
(7)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按照自治區防汛辦要求為災區緊急
調運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運輸、民航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
提供運輸保障。自治區水利廳、水文中心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
報預警,做好重點工程調度和防汛搶險技術支撐。自治區應急廳
及時組織救助受災群眾。自治區衛生健康、公安、通信管理、供
電等部門做好相關保障工作。自治區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任務
分工,全力做好有關工作。
(8)自治區防指及時在廣西日報、廣西廣播電視臺、廣西新
聞網、當代廣西等自治區主要媒體及新媒體發布汛情、旱情通報,
報道抗洪搶險、抗旱減災工作。
(9)有關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
值守;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安排部署防
汛抗旱防臺風工作;按照權限組織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
— 31 —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
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受影響的市、縣、鄉、村防汛包保責
任人應深入一線、靠前指揮。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
汛抗旱工作。有關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本級
黨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防指。有關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
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6 三級應急響應
4.6.1 啟動條件
發生或預計可能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綜合會商研判,啟
動三級應急響應:
(1)廣西氣象臺發布暴雨橙色預警,可能發生較大范圍的嚴
重洪澇災害;
(2)西江干流(含潯江、黔江、紅水河)或郁江、柳江、桂
江某一流域發生中洪水,或者 3 條以上其他主要江河同時發生中
洪水,或者 1 條以上、3 條以下其他主要江河同時發生大洪水;
(3)南寧、柳州、梧州、桂林、貴港市中有 2 個以上城市的
水位同時超過警戒水位,或者 10 個以上其他重點防洪城市(縣城)
的水位同時超過警戒水位,或者 1 個以上、5 個以下其他重點防洪
城市(縣城)的水位同時超過保證水位;
(4)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5)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者?。?/span>1)型水庫發生垮壩;
— 32 —(6)廣西氣象臺發布臺風黃色預警,會商研判將對廣西造成
嚴重的影響;
(7)同一時間發生 2 個以上高風險的堰塞湖;
(8)1 個以上、3 個以下市同時發生嚴重干旱,或者 3 個以
上市同時發生中度干旱;
(9)其他需要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情形。
4.6.2 響應行動
(1)自治區防指副指揮長或委托自治區防汛辦負責人主持會
商,自治區氣象局、水文中心、海洋局、水利廳、自然資源廳、
住房城鄉建設廳等自治區防指有關成員單位參加,作出相應工作
安排,加強防汛抗旱防臺風工作指導,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自治
區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珠江防總(或長江防總),并通報自治區
防指成員單位。
(2)應急響應期間,自治區防汛辦負責人在自治區防指駐守
值班,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時會商研判汛情、險情、災情、旱情
形勢。必要時,可由自治區防指副指揮長坐鎮,加強指揮調度和
應急處置工作。
(3)自治區防指在 18 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
導防汛抗旱防臺風工作。
(4)自治區防指加強值班值守,密切監視汛情、險情、災情、
旱情和臺風動向,做好預測預報;自治區氣象局、水文中心、水
利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應急廳等成員單位派員進
— 33 —駐指揮部聯合值守。
(5)按照權限組織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確保安全。
(6)自治區防指指導有關地方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做好水旱災
害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根據災區請求,及時調派搶險救援隊伍、
調撥防汛抗旱物資支援有關地方搶險救災。
(7)自治區防指各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開展工作;協調指
導本系統、本行業做好防汛抗旱防臺風工作。
(8)自治區防指及時在廣西日報、廣西廣播電視臺、廣西新
聞網、當代廣西等自治區主要媒體及新媒體發布防汛抗旱防臺風
有關情況。
(9)有關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值班值守,由防汛抗
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防臺風工作;
按照權限組織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抗
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防臺風工作。受影
響的市、縣、鄉、村防汛包保責任人應在崗在位,組織防災、減
災、救災工作。有關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本
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自治區防指。有關市的防汛抗旱指揮
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7 四級應急響應
4.7.1 啟動條件
發生或預計可能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綜合會商研判,啟
動四級應急響應:
— 34 —(1)廣西氣象臺發布暴雨藍色或黃色預警,可能發生局部洪
澇災害;
(2)西江干流(含潯江、黔江、紅水河)或郁江、柳江、桂
江某一流域發生小洪水,或者 3 條以上其他主要江河同時發生小
洪水,或者 1 條以上、3 條以下其他主要江河同時發生中洪水;
(3)南寧、柳州、梧州、桂林、貴港市中某 1 個城市的水位
超過警戒水位,或者 5 個以上、10 個以下其他重點防洪城市(縣
城)的水位同時超過警戒水位;
(4)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出現險情;
(5)?。?/span>1)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者?。?/span>2)型水庫垮壩;
(6)廣西氣象臺發布臺風藍色預警,會商研判將對廣西造成
一定的影響;
(7)發生 1 個高風險的堰塞湖;
(8)1 個以上、3 個以下市同時發生中度干旱,或者 3 個以
上市同時發生輕度干旱;
(9)其他需要啟動四級應急響應的情形。
4.7.2 響應行動
(1)自治區防汛辦負責人主持會商,自治區氣象局、水文中
心、海洋局、水利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自治區防
指有關成員單位參加,分析防汛抗旱防臺風形勢,作出相應工作
安排,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辦公室,
并通報自治區防指成員單位。
— 35 —(2)自治區防汛辦加強對汛情、旱情和臺風動向的監視,協
調指導有關成員單位和地方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做好水旱災害應急
處置工作;視情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防臺風
工作。
(3)按照權限組織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確保安全。
(4)適時在新聞媒體通報防汛抗旱防臺風有關情況。
(5)有關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值班值守;由防汛抗
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防臺風工作;
按照權限組織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采取相應防守措施
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防臺風工
作;受影響的市、縣、鄉、村防汛包保責任人應在崗在位,組織
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有關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防汛抗
旱的工作情況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和自治區防汛辦。
有關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做好有關
工作。
4.8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8.1 江河洪水
(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
按照經批準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經培訓
的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必要時可按程序協調解放
軍和武警部隊、民兵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2)當江河水位繼續上漲,危及群眾及防汛重點保護對象時,
— 36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江
河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權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
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調節水庫攔洪錯峰,開閘泄洪,
啟動泵站搶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
河道泄洪能力。
(3)在緊急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
有關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行使
相關權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4.8.2 漬澇災害
漬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實施。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
排澇工作。
(1)城市內澇。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
以及鐵路等有關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澇風險點,
應突出抓好軌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橋、地下空間、下沉
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澇積水點(區)的隱患排查,并逐項
整治消險。對主要易澇點應按照“一點一案”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明確責任人、隊伍和搶險物資,落實應急措施。
當出現城市內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應急
預案,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力量轉移安置危險區域人員;對低洼
積水等危險區域、路段,有關部門應及時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
避免人員傷亡。及時通過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對災害信息進行
— 37 —滾動預警;情況危急時,停止有關生產和社會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應加強協調和配合,科學調度防
洪排澇工程、正確處理外洪內澇關系,確保防洪防澇安全。交通
運輸、電力、通信、燃氣、供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保障城市生
命線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礎設施安全,保證城市正常運行。
(2)當村莊和農田發生漬澇災害時,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專
業人員和設備搶排澇水,盡快恢復生產生活,減少災害損失。
4.8.3 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日常防治和監測預警工作由水利部門負責,應
急處置和搶險救援救災工作由應急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由基層人
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組織協調,指導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消防救援、
氣象等有關部門按任務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危險區觀測到降雨量達到預警閾值時,水利
等有關部門應及時發出預警,基層人民政府及時按預案組織受威
脅人員安全撤離。
(3)轉移受威脅地區的群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
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后財產,先老幼病殘后其他人員,先轉移
危險區人員和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發生意外事件。
(4)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水利、
自然資源、應急、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
現場,加強觀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損失。
— 38 —(5)發生山洪災害后,若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國家綜
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民兵、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應及時
向當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及上級人民政府請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防汛抗旱指揮
機構應召集有關部門、專家研究處理方案,盡快采取應急措施,
避免發生更大的災害。
4.8.4 臺風風暴潮災害
(1)臺風風暴潮(含熱帶低壓等)災害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
抗旱指揮機構負責。
(2)發布臺風藍色、黃色預警階段。
a.氣象部門對臺風發展趨勢提出具體的分析和預報意見,并立
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b.海洋部門根據臺風動向,分析、預報風暴潮,并及時報告本
級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c.沿海地區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
負責人應根據臺風預警上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臺風的各項準
備工作。
d.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組織力量加強巡查,
督促對病險堤防、水庫、涵閘進行搶護或采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
施。臺風可能明顯影響的地區,超汛限水位的水庫應將水位降到
汛限水位;風暴潮可能嚴重影響的岸段,應做好受威脅地區群眾
的安全轉移準備工作。水文部門做好洪水測報的各項準備。
— 39 —e.海上作業單位通知出海漁船回港避風,提醒商船落實避風措
施。海洋、漁業、海運、海上安全等部門檢查歸港船只錨固情況,
敦促沿海地區做好建設工地、灘涂養殖、網箱加固及漁排上人員
安全轉移、港口大型機械加固、人員避險、貨物避水等工作。
f.新聞媒體及時播放臺風預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防
御部署情況。
(3)發布臺風橙色、紅色預警階段
a.臺風可能影響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及水
利工程防汛負責人應立即上崗到位值班,根據當地防御洪水(臺
風)方案,進一步檢查各項防御措施落實情況。對臺風可能登陸
地區和可能嚴重影響的地區,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發布防臺
風動員令,組織防臺風工作,派出工作組深入一線,做好宣傳發
動工作,落實防臺風措施和群眾安全轉移措施,指揮防臺風和搶
險工作。
b.氣象部門應作出臺風可能登陸地點、時間以及臺風暴雨量級
和雨區的預報。海洋部門應作出風暴潮預報。水文部門應根據氣
象部門的降雨預報,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預報。
c.海上作業單位應檢查船只進港情況,尚未回港的應采取應急
措施。對停港避風的船只應做好防撞等保安措施。
d.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據降雨量、
洪水預報,控制運用水庫、水閘,加強江河洪水調度。搶險人員
加強對工程的巡查。
— 40 —e.洪水預報將要受淹的地區,做好人員、物資的轉移。山洪災
害危險區提高警惕,落實應急措施。
f.臺風將登陸影響和臺風中心可能經過的地區,風暴潮可能嚴
重影響的岸段,居住在危房的人員應及時轉移,成熟的農作物、
食鹽、漁業產品應組織搶收搶護;高空作業設施做好防護工作;
建設工地做好大型臨時設施固結和工程結構防護等工作;電力、
通信部門應做好搶修準備,保障供電和通信暢通;住房城鄉建設
(園林綠化)部門應按職責做好市區樹木的保護工作;衛生健康
部門做好搶救傷員的應急處置方案。
g.新聞媒體應增加對臺風預報和防臺風措施的播放和刊載。
h.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駐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民兵、
中國安能一局根據搶險救災預案做好各項準備,一旦有任務即迅
速趕往現場。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組織衛生應急隊伍集
結待命。公安機關做好社會治安工作。
i.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匯報防臺風行動情況。
4.8.5 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征兆
時,防汛責任單位應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盡可能
控制險情,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
組織發出警報,并及時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
報告。發生主要江河干流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和大中型水庫(水
— 41 —電站)垮壩等事件,應立即報告自治區防汛辦,并按有關規定報
國家防總辦公室。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的應急處理,
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水利部門提供技術支撐。首先應
迅速組織受影響群眾轉移,并視情況搶筑第二道防線,控制洪水
影響范圍,盡可能減少災害損失。必要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
機構提出援助請求。
(3)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
堵口,按照權限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
并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
案,及時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上級防汛抗旱指
揮機構負責同志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4.8.6 干旱災害
各市、縣(市、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
按特大、嚴重、中度、輕度 4 個干旱等級,制定相應的應急抗旱
措施,并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強化行政首長抗旱責任制,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
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b.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強化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
強會商。水利部門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調度和用水管理。有關部
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部署,協調聯動,全面做好
— 42 —抗旱工作。
c.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并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必要
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自治區防指可依法宣布進入緊急抗旱
期,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
調水、應急送水,條件許可時及時開展人工增雨等。
d.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
急部門報告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加強會商,
密切跟蹤旱情災情發展變化趨勢及抗旱工作情況,及時分析旱情
災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適時向社會通報旱災信息。
e.及時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
f.加強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的宣傳。
(2)嚴重干旱。
a.有關部門加強旱情監測和分析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
揮機構報告旱情災情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及時通報旱情信息和抗
旱情況。
b.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時組織抗旱會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適時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并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落實抗旱職責,做好抗旱
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傳。
(3)中度干旱。
a.有關部門應加強旱情監測,密切注視旱情的發展情況,及時
— 43 —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b.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會商,分析研判旱情發展變化趨
勢,及時分析預測水量供求變化形勢。
c.及時上報、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d.關注水量供求變化,組織做好抗旱調度。
e.根據旱情發展趨勢,動員部署抗旱工作。
(4)輕度干旱。
a.有關部門及時做好旱情監測、預報工作。
b.及時掌握旱情變化情況,分析了解社會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調度工作。
4.8.7 供水危機
(1)當發生供水危機時,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指導和督
促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應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證城
鄉居民生活和重點單位用水安全。
(2)針對供水危機出現的原因,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盡快
恢復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質正常。
4.9 信息報送和處理
4.9.1 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務分工
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9.2 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
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
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跟蹤了解,盡快補報詳情。
— 44 —4.9.3 屬一般性汛情、險情、災情、旱情,按分管權限,分
別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利、應急部門。凡因險情、災
情較重,按分管權限上報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
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審批后,可向上一級防汛
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利、應急部門報告。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和水利、應急部門接報后,應及時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和指導。
4.9.4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采用和發布的水旱
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水利、應急等有關部門應立即核查,對
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9.5 洪澇災害人員傷亡,重大險情及影響范圍,處置措施
等關鍵信息,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防總、自治區防指相關規定和災
害統計報告制度報送,不得虛報、瞞報、漏報、遲報。
4.9.6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的汛情、
險情、災情、旱情報告后,應立即派出工作組進行核實,同時迅
速將情況報告本級黨委、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并
及時續報。
4.10 指揮和調度
4.10.1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
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
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
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上報事
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 45 —4.10.2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
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
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任務分工,迅速
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10.3 發生重大以上水旱災害后,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應派出由有關負責同志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指導,必要
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11 搶險救災
4.11.1 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按照分級
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由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事件
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
置措施,統一指揮各部門和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各司其職,團結
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減少損失。
4.11.2 在汛期,河道、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
位必須按照規定對水工程進行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采取搶
護措施,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
織發出預警,并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相
關信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工程設施出現險情,應當立
即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工程管理單位報告。
電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天然氣、冶煉等工程設施
因暴雨、洪水、內澇和臺風發生險情時,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立即
采取搶護措施,并及時向其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報告;行業主管
— 46 —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搶險,并將險情及搶險行動情況報告本級防汛
抗旱指揮機構。
當江河達到警戒水位并繼續上漲時,應急部門應組織指導有
關地方提前落實搶險隊伍、搶險物資,視情開展巡查值守,做好
應急搶險和人員轉移準備,前置預置專業救援力量。
洪水災害發生后,水利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部署,派
出水利技術專家組,協助應急部門開展險情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4.11.3 主要江河干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水電站)重大
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并由防汛專業搶險
隊伍或抗洪搶險專業部隊等實施。
4.11.4 必要時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增援,提請上級防汛抗
旱指揮機構提供幫助。
4.12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2.1 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
救援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裝備、消毒藥品、備用
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材等,以備隨時應用。
4.12.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
況作出決定。相關專家應為搶險救援人員提供安全防護方面的專
業技術指導。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
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攜帶
必要的安全防護器具。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
配備防護設備,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 47 —4.12.3 預計可能發生水旱災害時,有關基層人民政府應提前
組織受威脅群眾防災避險轉移并妥善安置;出現水旱災害后,事
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組織開展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12.4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上
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
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12.5 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受災群眾,提供緊急避難
場所,保證基本生活。加強管理,防止轉移群眾擅自返回。
4.12.6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
構應組織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
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必要時派出衛生應急
小分隊,設立現場醫療點,開展緊急醫學救援、災后衛生防疫和
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
4.13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3.1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
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
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
4.13.2 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
參與災害事件應急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交通工具、
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和抗災救災。
4.14 信息發布
4.14.1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新聞發
— 48 —言人,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14.2 防汛抗旱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對雨情、汛情、旱情、災情描述應科學嚴謹,未經論證不得使用
“千年一遇”、“萬年一遇”等詞語,在防汛救災中也不得使用“戰
時狀態”等表述。
4.13.3 雨情、風情由氣象部門發布,汛情、旱情由水利(水
文)部門發布,風暴潮、海浪情況由海洋部門發布,災情及防汛
抗旱工作情況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審核和發布。
4.14.4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編發新聞稿、組織
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15 應急響應調整與終止
4.15.1 當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
構可視情宣布終止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15.2 根據水旱災害形勢發展情況,當水旱災害減弱或消除
時,自治區防汛辦及時提出應急響應級別調整或終止的建議,參
照啟動程序,報請有關領導同意后,由自治區防指宣布調整或終
止相應的應急響應。
4.15.3 各市、縣(市、區)視情況宣布調整或終止本轄區的
應急響應。
4.15.4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抗旱期規定征用調用的物資、
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造
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
— 49 —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后依法向有關
部門補辦手續;當地人民政府對取土后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
的林木組織補種。
4.15.5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
助當地人民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指導有關部門修
復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 應急保障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運營單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
責任。
5.1.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
合理利用專用通信網絡,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訊設
施,確保信息暢通。
5.1.3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調通信主管部門,按照防汛抗
旱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出現突發事件
后,通信主管部門應根據通信保障應急預案,調度應急通信隊伍、
裝備,為防汛抗旱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調集力量
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
5.1.4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新媒體以及
手機短信等手段及時發布防汛抗旱防臺風預警預報信息,通知群
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廣播、電視、有關政府網
站等媒體以及基礎電信企業應按主管部門要求發布防汛抗旱防臺
— 50 —風預警預報等信息。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部門應
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
新的險情后,水利部門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
險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
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
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5.2.2 應急隊伍保障
(1)防汛隊伍
a.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駐桂人民解
放軍、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
重要力量。
b.自治區應急廳負責統籌防汛抗旱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各
級應急、消防救援、水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及中國安能
一局等部門和單位加強本行業、本系統應急力量建設。
c.防汛搶險隊伍分為專業搶險隊伍和非專業搶險隊伍。國家綜
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駐桂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抗洪搶險應急專
業力量,民兵應急專業救援隊伍,以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國有企
業組建的專業搶險隊伍作為常備力量或突擊力量,主要完成急、
— 51 —難、險、重的搶險任務;非專業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
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
d.調動防汛搶險隊伍程序:自治區防汛機動搶險隊伍、中國安
能一局搶險隊伍和其他自治區級搶險隊伍由自治區防汛辦負責調
動。各市縣如需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或本
級其他區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支持,由本級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申請,上級防汛
抗旱指揮機構批準或協調調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調動按
應急部有關規定執行。部隊或民兵調動按相關規定辦理。
(2)抗旱隊伍
a.在抗旱期間,旱區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
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
b.抗旱服務組織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干
旱時期應直接為受旱地區農民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保
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咨詢等
方面的服務。
c.各地應急專業隊伍應充分發揮人員、車輛等方面的專業優
勢,在干旱時期積極參與應急送水等抗旱工作。必要時,可申請
動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力量進行抗旱救災。
5.2.3 供電保障
電力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生
命線工程運行等方面的供電保障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 52 —5.2.4 交通運輸保障
(1)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
旱救災物資運輸;負責群眾安全轉移所需車輛、船舶的調配,以
及搶險救援隊伍的緊急通行保障;負責大洪水時用于搶險、救災
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
(2)海事部門主要負責大洪水時河道通航安全;負責防御臺
風海上搜救有關工作。
5.2.5 醫學救援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
組織衛生應急隊伍或專家赴災區,開展傷病人員救治,指導災區
開展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依法做好水旱災區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維護工作,
依法查處擾亂抗災救災秩序、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
組織實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警戒守護、交通管制以及受災
群眾集中安置點等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5.2.7 物資保障
財政、應急、糧食和儲備部門應按有關規定依照各自職責,
加強銜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資規劃計劃、資金保障、儲備管
理、調撥使用等工作,優化收儲輪換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資使用
效率。
(1)物資儲備。
— 53 —a.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負責自治區防汛抗旱物資的收儲、輪換
和日常管理,根據自治區防汛辦的動用指令承擔調出和運送任務。
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范儲備
防汛搶險物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做好應急搶險物資儲備
和保障有關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的
更新換代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b.自治區防汛抗旱物資主要用于解決遭受大洪水和嚴重干旱
災害地區防汛搶險和抗旱應急物資不足,保障主要江河及其重要
支流、重要防洪設施抗洪搶險、防汛救災以及嚴重干旱地區抗旱
減災需要。
c.洪澇災害頻繁地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空中、水上
應急搶險救援大型設備(裝備)需求,承接主體應當具有國家相
關專業資質。
d.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規范儲備的防汛搶險物資品種
和數量,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結合本地抗洪搶險具體情況
確定。
e.抗旱物資儲備。干旱頻繁發生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儲
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調用。
f.抗旱水源儲備。嚴重缺水城市和縣城應當建立應急供水機
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2)物資調撥。
a.自治區防汛抗旱物資調撥在堅持就近調撥和保證搶險需求
— 54 —的同時,應優先調用周邊倉庫接近儲備年限的物資,盡量避免或
減少物資報廢。當有多處申請調用自治區防汛抗旱物資時,應優
先保證重點地區的防汛抗旱搶險應急物資需求。
b.防汛抗旱物資調撥程序:自治區防汛抗旱物資由自治區防指
根據需要直接調用,或由市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自治區防指提
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調用。當災情特別嚴重時,由自治區防指
向國家防總申請調用中央防汛抗旱物資。
c.當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和抗旱需要時,應
及時啟動防汛抗旱物資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緊急調運、生
產所需物資,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征集。
5.2.8 資金保障
自治區財政安排資金補助市縣防汛抗旱工作。各市、縣(市、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
內的防汛抗旱工作。
5.2.9 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
防汛抗旱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
(2)汛期或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
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成員單位,在嚴重水旱災害期
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實際問題,
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 55 —(4)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
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制定政
策措施,鼓勵社會專業隊伍參與抗洪搶險救援和抗旱救災工作。
在防汛抗旱關鍵時刻,各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
廣大干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5.3 技術保障
5.3.1 信息技術支撐
(1)加強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設。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充
分利用各成員單位既有成果的基礎上,組織加強信息化建設,促
進互聯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2)完善協同配合和銜接機制。按照應急部統一部署,自治
區應急廳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氣象等有關部門
建立廣西應急管理信息平臺。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
應急、氣象等部門建立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同分析研判
汛情旱情和險情災情,實時共享相關監測預報預警和重要調度
信息。
5.3.2 專家支撐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
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水利部門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
5.4 宣傳
5.4.1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重視宣傳輿論引導工作。防
— 56 —汛抗旱指揮機構辦公室應當把防汛抗旱宣傳工作納入議事日程,
建立宣傳工作機制,指定專人負責,加強與有關宣傳機構的協作
配合。
5.4.2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準確向社會通報防汛抗
旱工作情況及水旱災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勢嚴峻時期應加強防
汛抗旱宣傳工作力度,建立輿情監測機制,加強輿情引導和正面
宣傳,及時澄清虛假信息,為防汛抗旱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5.4.3 發生重特大水旱(臺風)災害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和媒體通報情況,并根據事態發展及時
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有關情況;對防汛形勢、搶險救援、人員
傷亡、經濟損失、災區秩序、群眾生活等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
題,應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對防汛救災專業知識,應組織專家科
學解讀,有針對性解疑釋惑。
5.5 培訓和演練
5.5.1 培訓
(1)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實施
防汛抗旱知識與技能培訓。自治區防指負責市、縣級防汛抗旱指
揮機構負責人及其辦公室工作人員、防汛搶險專業隊伍負責人和
防汛搶險技術骨干的培訓;市、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鄉鎮
(街道)、村(社區)防汛抗旱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人員的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范課程、嚴格考核、分類指導,
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 57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
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5.5.2 演練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
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
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練。
(3)自治區防指每 2~3 年舉行一次防汛、抗旱或防臺風應
急演練。市、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本地水旱災害特點,
每 2~4 年舉行一次由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練。
6 善后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地區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
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
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6.1 救災
6.1.1 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人民政府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
協調和指揮工作。
6.1.2 應急部門負責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會同有關部門
及時調撥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做好因災倒損民房的恢復重建,組織開展救災捐贈,保證受災群
眾有飯吃、有衣穿、有干凈水喝、有臨時安全住所、有醫療服務。
6.1.3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調配衛生應急力量,開展災區傷病
— 58 —人員醫療救治,指導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指導落實災后各項
衛生防疫措施,嚴防災區傳染病疫情發生。
6.1.4 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
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資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及抗旱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
則,及時補充到位。
6.3 水毀工程設施修復
6.3.1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
盡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
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盡快恢復功能。
6.3.2 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市政、氣象、海洋、
水文、農田水利以及防汛專用通信等設施,有關部門應盡快組織
修復,恢復功能。
6.4 災后重建
6.4.1 各有關部門應盡快組織災后重建、恢復生產工作;自
治區財政廳、應急廳積極爭取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統籌安排
自治區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災區恢復重建。災后重建原則上按
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4.2 各級人民政府、保險機構應鼓勵、動員企事業單位和
個人積極參加災害保險并做好防災止損工作。保險機構應及時做
好災區投保單位、個人受災損失的理賠工作。
— 59 —6.5 工作評價與災害評估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環
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定性和定量總結、分析,總結經驗,查找問
題,改進工作??偨Y情況應及時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自治區應急廳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水旱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7.1.1 洪水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洪水特征信息,
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
地區發生洪水后可能淹沒的范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
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水資源特征信
息,通過資料調查、水資源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
映某一地區發生干旱后可能影響的范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
干旱等級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3 臺風風暴潮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臺風風
暴潮特征信息,通過資料調查、臺風風暴潮計算和成果整理,以
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臺風風暴潮后可能影響的范圍,
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級別臺風風暴潮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4 防御洪水方案:是對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
準,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災害(指由降雨
— 60 —引發的山洪、泥石流災害)、臺風風暴潮災害等方案的統稱。防御
洪水方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各級防汛抗旱
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根據防御洪水
方案做好防汛抗洪準備工作。
7.1.5 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
對不同等級、程度的干旱,而預先制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
汛抗旱指揮機構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7.1.6 抗旱服務組織:是由水利部門組建的事業性服務實體,
以抗旱減災為宗旨,圍繞群眾飲水安全、糧食用水安全、經濟發
展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用水安全開展抗旱服務工作。其業務工作
受本級水利部門領導和上一級抗旱服務組織的指導。國家支持和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種形式的抗旱社會化服務組織。
7.1.7 生命線工程: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生命線工
程是指對社會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
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系統。
7.1.8 洪水:河、湖在較短時間內發生的流量急劇增加、水
位明顯上升的水流現象。
7.1.9 山洪:歷時很短而洪峰流量較大的山區驟發性洪水。
7.1.10 洪水等級
根據《水文情報預報規范》(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小于 5 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 5 年~20 年的洪水。
— 61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 20 年~50 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大于 50 年的洪水。
7.1.11 泥石流:山區溝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體,受暴雨、冰
雪融化等水源激發,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流體,在重力作
用下沿溝谷或坡面流動的過程或現象。
7.1.12 熱帶氣旋:生成于熱帶或副熱帶洋面上,具有組織的
對流和確定的氣旋性環流的非鋒面性渦旋的統稱,包括熱帶低壓、
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臺風、強臺風和超強臺風。
7.1.13 熱帶氣旋等級
根據《熱帶氣旋等級》(GB/T 19201—2006):
熱帶低壓: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
10.8m/s~17.1m/s(風力 6~7 級)。
熱帶風暴: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
17.2m/s~24.4m/s(風力 8~9 級)。
強熱帶風暴: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
24.5m/s~32.6m/s(風力 10~11 級)。
臺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 32.7m/s~
41.4m/s(風力 12~13 級)。
強臺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 41.5m/s~
50.9m/s(風力 14~15 級)。
超強臺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或大于
51.0m/s(風力 16 級或以上)。
— 62 —7.1.14 風暴潮:由熱帶氣旋、溫帶氣旋、海上颮線等風暴過
境所伴隨的強風和氣壓驟變而引起的局部海面振蕩或非周期性異
常升高(降低)的現象。
7.1.15 水庫工程規模劃分
根據《防洪標準》(GB 50201—2014):
大(1)型水庫:總庫容 10 億 m3以上。
大(2)型水庫:總庫容 1 億 m3以上、10 億 m3以下。
中型水庫:總庫容 0.1 億 m3以上、1 億 m3以下。
?。?/span>1)型水庫:總庫容 0.01 億 m3米以上、0.1 億 m3以下。
?。?/span>2)型水庫:總庫容 0.001 億 m3以上、0.01 億 m3以下。
7.1.16 廣西主要江河:西江干流(含潯江、黔江、紅水河)
及其主要一級支流賀江、桂江、蒙江、柳江、北流河、郁江和重
要二級支流左江、右江、龍江、洛清江,以及欽江、南流江和
湘江。
7.1.17 廣西重點防洪城市:南寧、柳州、梧州、桂林、貴港、
北海、防城港、欽州、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崇左市
共 14 個。
7.1.18 廣西重點防洪縣城(含縣級市):橫州、柳城、融安、
融水、靈川、全州、平樂、藤縣、合浦、平南、桂平、容縣、博
白、北流、昭平、象州、武宣、扶綏、寧明、龍州共 20 個。
7.1.19 干旱等級
區域農業旱情等級、區域牧業旱情等級、區域農牧業旱情等
— 63 —級、區域因旱飲水困難等級、城市旱情等級劃分參照《區域旱情
等級》(GB/T 32135—2015)。
7.1.20 緊急防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
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
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
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
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
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
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
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
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
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說明外,“以上”含本數,
“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
法》相關規定進行管理與更新。
7.3 溝通與協作
積極開展防汛抗旱減災工作交流,借鑒國內其他?。ㄗ灾螀^、
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減災經驗,進一步做好廣西水旱災害突發事
件防范與處置工作。
— 64 —7.4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范、先進集體
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
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負傷致殘的人員,按有關規
定做好評殘優待;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5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自治區防汛辦負責解釋。
7.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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