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信息公開辦7個法規解釋性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機構改革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問題的解釋
國辦公開辦函〔2019〕14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請求明確依申請公開相關事宜處理方式的函》(粵辦函〔2019〕4號)收悉。經研究并征求司法部、國家檔案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意見,現函復如下: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職權發生變更的,由負責行使有關職權的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按照“誰收到、誰處理”的原則辦理。對于行政機關職權劃轉后的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劃分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第一,行政機關涉及職權劃轉的,應當盡快將相關政府信息一并劃轉。
第二,申請人向職權劃出行政機關申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可在征求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意見后作出相應處理,也可告知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另行提出申請。
第三,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申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辦理,與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做好銜接,不得以相關政府信息尚未劃轉為由拒絕。
第四,相關政府信息已經依法移交國家檔案館、成為國家檔案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相關規定管理。對于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按照檔案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行政機關職權劃入黨的機關的,如果黨的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相關信息公開事項以行政機關名義參照前述規定辦理;如果黨的機關沒有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相關信息公開事項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9年2月2日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渠道問題的解釋
國辦公開辦函〔2017〕19號
水利部辦公廳:
《關于商請明確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渠道有關問題的函》(辦綜函〔2017〕559號)收悉。經研究,并經征求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或者口頭提出、由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是,對于行政機關通過什么渠道、具體如何接收申請人的申請,沒有具體規定。為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行為,在充分參考行政許可申請接收、行政復議申請受理等相關領域法律規定及實際做法的基礎上,現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渠道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當面提交”和“郵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基本渠道,申請人通過這兩種基本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
二、為進一步便利申請人、提高工作效率,鼓勵行政機關結合自身實際開通傳真、在線申請、電子郵箱等多樣化申請接收渠道。行政機關應當將本單位所開通的申請接收渠道及具體的使用注意事項,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專門說明并向社會公告,并對已經專門說明并公告的申請接收渠道承擔相應法律義務。行政機關沒有按照上述要求專門說明并公告的,應當充分尊重申請人的選擇。
三、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渠道的規范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申請處理流程,防止因遺漏、延誤、內部銜接不暢等問題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爭議。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7年7月5日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政府信息公開處理決定送達問題的解釋
國辦公開辦函〔2016〕235號
農業部辦公廳:
《關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達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函》(農辦便函〔2016〕233號)收悉。經研究并征求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郵政管理部門意見,現答復如下:
一、行政機關作出的信息公開處理決定,是正式的國家公文,應當以權威、規范的方式依法送達申請人。參照有關法律規定,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和郵寄送達。
二、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及我國國家公文郵寄送達實際做法,應當通過郵政企業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送達。
三、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行政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收取郵寄成本費用,但不得以要求申請人向郵政企業支付郵寄費的方式收取。
四、采取直接送達、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等方式送達的,以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收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以交郵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
五、本答復做出以前,已經通過其他快遞企業寄出的,以交郵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6年12月7日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與業務查詢事項界限的解釋
國辦公開辦函〔2016〕206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關于不動產登記資料依申請公開問題的函》(國土資廳函〔2016〕363號)收悉。經研究,并經征求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答復如下: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以及戶籍信息查詢、工商登記資料查詢等,屬于特定行政管理領域的業務查詢事項,其法律依據、辦理程序、法律后果等,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調整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存在根本性差別。當事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申請這類業務查詢的,告知其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6年9月18日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有關項目填報問題的解釋
國辦公開辦函〔2016〕201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事項給予指導的函》(深府辦函〔2016〕112號)收悉。經研究并征求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現答復如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2條規定,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發布的行政訴訟案件數量,是“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為主體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是因為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成為原行為主體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為政府信息公開而被提起行政訴訟。據此,行政機關在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對外發布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時,對于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只計算原行為主體的案件數量,不計算行政復議機關的案件數量。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6年9月1日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主體有關問題的解釋
國辦公開辦函〔2014〕67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征地批復類信息依申請公開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并書面征求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現回復如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做出答復。申請人向省政府辦公廳提出申請的,省政府辦公廳應當依法做出答復。你們2011年商省法制辦、省高院等單位確定的答復方式,即省政府辦公廳在法定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人、由省國土資源廳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予以答復,法律上可視為省政府辦公廳委托省國土資源廳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答復,并將這一委托行為告知申請人。這一處理方式并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只是其法律后果依然由省政府辦公廳承擔。如果省政府辦公廳以征地批復類信息由省國土資源廳具體制作并保存為由,對申請人的申請不予答復,或者告知申請人應當向省國土資源廳另行提出申請,尚缺乏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4年9月3日